拆迁安置商品房因原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所得,遗产部分应如何分割,份额如何确定?
农村宅基地房屋置换取得的安置房屋,产权仍归原宅基地房屋权利人!
——吴乙1与吴甲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安置房屋共有法定继承分家析产拆私还私
【要点提示】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乙1(被上诉人)
被告:吴甲、吴乙、吴丙、朱丁、吴甲1(上诉人)
【案情简介】
吴丙系吴甲之母,吴甲与其妻俞某生育二女即吴乙1、吴乙,俞某于2011年3月7日报死亡,俞某的父母均先于俞某死亡;吴乙与朱丁为夫妻关系,吴甲1为两人之子。
2010年12月21日,吴甲在拆迁人处签署认购房屋价格计算表一份,该计算表载明被拆迁人吴甲户核定有证建筑面积267.68平方米,定向安置建筑面积247.38平方米;房屋坐落为:1、《爱博五村》F室,实测建筑面积87.02平方米,安置单价3,392元,总房价295,171.84元;2、《爱博五村》H室,实测建筑面积59.97平方米,安置单价3,264元,总房价195,742.08元;3、《爱博五村》J室,实测建筑面积125.43平方米,安置单价3,392元,总房价425,458.56元;上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272.42平方米,超出可安置部分面积的款项为62,607.40元,实际开票总房款为978,979.88元。上述房屋均已交付并由吴甲等控制使用,且将F室房屋出租他人。
案情补充:吴乙1、吴乙、吴甲1的户籍原均为某市A区某镇B村C号,后吴乙、吴甲1的户籍于1997年迁离,吴乙1的户籍于1998年迁离。1999年,朱丁、吴乙、吴甲1及朱丁之母一户四人因原房屋动迁而共同申请建造本市某镇M路N弄O号宅基地房屋。2005年4月,吴乙的户籍迁入某市A区某镇B村C号。2006年12月,朱丁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公司就某路处房屋拆迁事宜签订《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丁一户取得安置房屋四套及相应补偿款,协议约定同住人为吴甲1。在某市A区某镇B村C号房屋被拆迁时,吴甲一户户籍人员为吴甲、俞某、吴乙。
因各方对拆迁安置房屋的析产继承事宜产生争议,吴乙1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对F室、H室、J室房屋进行分割,确认吴乙1享有63.35平方米产权份额;2、确认吴乙1和吴甲、吴乙共同继承被继承人俞某在F室、H室、J室房屋中的63.35平方米产权份额;3、确认朱丁、吴甲1在上述安置房屋中不享有同住人权利。
【法院判决】
【一审】
1、F室房屋归吴乙1所有,H室房屋、J室房屋归吴甲、吴乙、吴丙所有;2、吴乙1给付吴甲、吴乙、吴丙补偿款110,000元。
【二审(改判?)】:
1、变更原民事判决第一项为:H室房屋归吴乙1所有,F室房屋、J室房屋归吴甲、吴乙、吴丙所有;
2、撤销原民事判决第二项;
3、吴甲、吴乙、吴丙给付吴乙1补偿款人民币66,066元。
【案件解析】
一、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所得的拆迁安置商品房,应如何确定受偿拆迁补偿款及相对应的安置商品房面积份额?
【详见上文详解...】
二、拆迁安置商品房因原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所得,遗产部分应如何分割,份额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