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
--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
1999
年
12
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
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
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
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
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
多。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
务关系。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
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
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
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慈维某于
2014
年去世,
2016
9
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
地补偿款
192000
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
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
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式决定了相应的地承包经营权属性不同。家庭联产承包
所产的是益物权,其他式承包所产的是合同权利。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不是个。该户成员平等享有经营
地的权利,承包期内,该户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户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新的家
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因此家庭承包地经营权不能继承。具体到本案,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丧失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有成员中进分配。慈某
波、慈某志、慈某并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所以权分得地补偿费。
案例三:共同遗嘱的效的认定
王某藤与王某英、王某侠继承纠纷案
[案情]被继承王某燕、曲某贤系夫妻关系,育王某英、王某侠,王某藤系王某英之。王某燕于
2010
8
死亡,曲某贤于
2008
1
5
死亡,留有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房屋处。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载明:
“
某英、某侠,
你母已属晚年,留下遗,现住即墨路房由我名下购买房屋及地的所有产业权。吾意将此房交与长孙王某藤
接收继承产业权。你们等勿要争执,还要协助办理过户续。藤幼今同居于我,左右服侍,资收全部交
家,同费。故将此房的房产及地产权交与王某藤全继承。特留遗书,此嘱。亲王某燕亲书右指(捺印)
母亲曲某贤代笔右指(捺印)贰零零陆年
”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虽有瑕疵但可以认定是被继承
王某燕的真实意思表,对王某燕所遗嘱予以认可;被继承曲某贤则是由王某燕代为签名,虽有捺印,但现有证
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遗嘱是曲某贤的真实意思表,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对被继承曲某贤所遗嘱部分不予认
可。
[点评]本案被继承王某燕、曲某贤所遗嘱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即为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
共同订的同份遗嘱。对于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未作出规定。共同遗嘱是合遗嘱双的法律为,只有双
都有订共同遗嘱的意愿和为,此类遗嘱才能成。本案中,由于被继承曲某贤仅在遗嘱上捺印,法确认捺
印是否系其本真实意思表,故对本案中共同遗嘱的效不予认可。
案例四:存在明显瑕疵的代书遗嘱效
战某彩、战某与战某华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战某美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双婚后育
3
个,战某彩、战某、战某华。战某美于
年去世。战某
美与于某拥有坐落于莱西市的房屋
套。
4
,于某住院期间代书遗嘱份并有全程录、录像。经法
院查明,于某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录像看,其躺在病床上,上插着氧管,神志不
清,宣读遗嘱内容时任何表情,且录录像有间断。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某的真实意思,其所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