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纠纷处理规则刍议......

关键词:公有住房房改房房改房权属房改房分割

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析(继承)产时往往有不同意见和判裁,多例案件反映出这一隅不同的认知和处理结果,梳理认知形成背后的意义,或有更多裨益。

先看案例:李A、李B诉李C遗嘱继承纠纷案江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三子,即李A、李B、李C。江某于2004年6月死亡,2004年12月李某出资5万余元购买其与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1987年)的单位“房改房”,2008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0月,李某至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遗嘱,内容为:上述房屋产权由儿子李A和李B共同继承,由李A继承上述房屋70%的产权份额,李B继承30%的产权份额。李某死亡后,兄弟三人因继承房产问题发生纠纷。李A、李B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父亲公证遗嘱中所涉及的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其中李A享有70%,李B享有30%。李C辩称,李某遗留的诉争房屋原系李某和江某共同居住,并且是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所以对于公证遗嘱中涉及江某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李某的个人财产。综合本案证据,诉争房屋系用李某与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其中部分权益属于江某。对于李某所立遗嘱处分江某权益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该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一审判决后李A、李B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公有住房的承租、房改制度具有极强的福利属性,与合同法中的租赁及商品房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公房承租制度是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及特定的发展阶段中的福利制度,其福利属性表现为由夫妻一方承租,只缴纳少许的费用即可长期居住、使用,在后续的房改政策中可以成本价购买并通过折算工龄获得优惠。作为原承租人的父母去世后,其子女一般均可以继续承租并参加房改。本案中,李某与江某自1987年开始承租诉争房屋,虽以李某名义承租,但该项福利应属李某与江某共同取得、共同享有。本案诉争房屋虽系李某在江某去世后购买,但该房的权属取得毕竟不同于商品房的购买,系对原有福利的形态转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李某单独所有,而应认定含有江某的部分权益。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A、李B不服申请再审。

来看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以下简称《最高院复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否定方面:对房改政策精神理解有偏差及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不符。理由为《北京高院解答》第6条,本质上是已故配偶按照其工龄优惠折算的购房货币补贴在购房款中所占份额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即对房改房的产权,已故配偶与健在配偶按照各自工龄及其他优惠、购房出资份共有。这与房改政策精神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不符。(注,理由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新《民法典》1062条),由此确立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共同共有,房改政策精神的补偿性决定了房改福利优惠是对已故配偶生前应得利益的补偿,已故配偶与健在一方对房改房产权的拥有方式只能是共同共有。笔者对以上观点的意见。

三、对于取得房改房产权登记公示的不同理解。我们国家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即登记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房改房形成私人产权时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譬如登记时未载明已故配偶姓名或登记时有配偶姓名但其已经过世,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房改房取得的遵循原义及其特殊性特殊对待,肯定已故配偶的产权份额。

四、对《北京高院解答》第6条计算公式表达意义的理解。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通过计算公式,明确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的遗产部分价值计算,实质上认定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是其工龄优惠折算的货币补贴在购房款中所占份额,等于明确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享有财产性利益,且等同于按份享有物权的内容。---------------------------------题图摄影|柴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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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继承案例:父母用工龄加成本价购房老人去世部分子女主张归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据当年购买事实,认定赵某文拥有现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100%房屋所有权。3.请求认定赵某文继承北京市朝阳https://lawyers.66law.cn/s230423d543e3f_i1450972.aspx
2.房改房纠纷中有关子女出资及同住亲属的产权归属案例分析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由于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性且涉及购房职工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从而成为实践中各种纠纷和争议的焦点。房改房纠纷案件具有诉讼主体特殊,实体问题复杂和依据不明确等特点,在某些具体形式和http://greatwalllawfirm.com/newsinfo/792268.html
3.房改房继承纠纷的案例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赵某与被继承人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后被继承人王某因病去世,此后王某和被告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发生继承。第一原告赵某某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王某的婚生子,第二原告系王某的母亲,王某父亲于2012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019555632911516068.html
4.关于小产权房经济适应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纠纷的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解释》只将调整范围限定在商品房买卖行为上,而对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纠纷案件并不适用。而这几类特殊房产价格比较商品房低廉http://www.pxlst.com/h5/article/379.html
5.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写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解答》)。该解答第6条承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质上是已故配偶按照其工龄优惠折算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21875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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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婚姻纠纷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http://www.shzfzz.net/node2/zzb/zxtjs/fljf/hyjf/u1a31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