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有住房房改房房改房权属房改房分割
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析(继承)产时往往有不同意见和判裁,多例案件反映出这一隅不同的认知和处理结果,梳理认知形成背后的意义,或有更多裨益。
先看案例:李A、李B诉李C遗嘱继承纠纷案江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三子,即李A、李B、李C。江某于2004年6月死亡,2004年12月李某出资5万余元购买其与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1987年)的单位“房改房”,2008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0月,李某至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遗嘱,内容为:上述房屋产权由儿子李A和李B共同继承,由李A继承上述房屋70%的产权份额,李B继承30%的产权份额。李某死亡后,兄弟三人因继承房产问题发生纠纷。李A、李B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父亲公证遗嘱中所涉及的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其中李A享有70%,李B享有30%。李C辩称,李某遗留的诉争房屋原系李某和江某共同居住,并且是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所以对于公证遗嘱中涉及江某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李某的个人财产。综合本案证据,诉争房屋系用李某与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其中部分权益属于江某。对于李某所立遗嘱处分江某权益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该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一审判决后李A、李B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公有住房的承租、房改制度具有极强的福利属性,与合同法中的租赁及商品房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公房承租制度是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及特定的发展阶段中的福利制度,其福利属性表现为由夫妻一方承租,只缴纳少许的费用即可长期居住、使用,在后续的房改政策中可以成本价购买并通过折算工龄获得优惠。作为原承租人的父母去世后,其子女一般均可以继续承租并参加房改。本案中,李某与江某自1987年开始承租诉争房屋,虽以李某名义承租,但该项福利应属李某与江某共同取得、共同享有。本案诉争房屋虽系李某在江某去世后购买,但该房的权属取得毕竟不同于商品房的购买,系对原有福利的形态转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李某单独所有,而应认定含有江某的部分权益。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A、李B不服申请再审。
来看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以下简称《最高院复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否定方面:对房改政策精神理解有偏差及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不符。理由为《北京高院解答》第6条,本质上是已故配偶按照其工龄优惠折算的购房货币补贴在购房款中所占份额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即对房改房的产权,已故配偶与健在配偶按照各自工龄及其他优惠、购房出资份共有。这与房改政策精神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不符。(注,理由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新《民法典》1062条),由此确立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共同共有,房改政策精神的补偿性决定了房改福利优惠是对已故配偶生前应得利益的补偿,已故配偶与健在一方对房改房产权的拥有方式只能是共同共有。笔者对以上观点的意见。
三、对于取得房改房产权登记公示的不同理解。我们国家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即登记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房改房形成私人产权时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譬如登记时未载明已故配偶姓名或登记时有配偶姓名但其已经过世,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房改房取得的遵循原义及其特殊性特殊对待,肯定已故配偶的产权份额。
四、对《北京高院解答》第6条计算公式表达意义的理解。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通过计算公式,明确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的遗产部分价值计算,实质上认定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是其工龄优惠折算的货币补贴在购房款中所占份额,等于明确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享有财产性利益,且等同于按份享有物权的内容。---------------------------------题图摄影|柴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