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孙某华继续履行合同,孙某华、孙某超、孙某鑫协助钱某杰将北京市海淀区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钱某杰、孙某华、孙某超、孙某鑫名下;
-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和理由
孙某毅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儿子,即孙某达、孙某超、孙某华、钱某杰。孙某毅于1988年去世,李某娟于2018年去世,孙某达于2016年去世,孙某鑫为孙某达独子。
3.被告辩称
孙某超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属实,三号房屋是李某娟的遗产。
孙某鑫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状况
孙某毅与李某娟(生于1924年)结婚后育有四子。孙某毅于1988年6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某娟于2018年7月10日去世,孙某达在2016年12月3日去世,孙某鑫系其独生子,孙某毅去世后李某娟未再婚。
2.房屋拆迁与购置情况
2006年9月3日,北京市某拆迁办(拆迁人)与李某娟(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位于C号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间,区位补偿价款170500元,重置成新价格17800元,附属物4500元,补偿款合计192800元,补助费及奖励费27500元,代扣房改购房款2800元,拆迁方在李某娟腾空住房并拆除后6日内支付扣除代扣房改购房款后的217500元。
经钱某杰申请,法院调取三号房屋档案材料,显示案外人张某芳(卖方)与孙某华(买方)于2006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18.5万元,协议签订时孙某华交付定金2.5万元,办理正式协议后付清余款并交接房屋钥匙。
2006年12月30日,孙某华申请办理三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缴纳契税,2007年4月房屋登记在孙某华名下,2016年10月因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孙某华申请补办,权属证书显示权利性质为商品房。
4.房屋购买细节
各方均认可,李某娟签订拆迁协议后需腾空房屋才获补偿款,找房看房由钱某杰负责,孙某华仅在过户登记时前往登记部门,购房款由李某娟的拆迁款支付。房屋买卖合同被钱某杰称已遗失,孙某华表示未处理买卖事宜且不持有合同。
5.房屋产权证书情况
钱某杰和孙某超称取得三号房屋所有权证后由钱某杰持有,丢失补办后由孙某华持有至今;孙某华则称取得后由李某娟持有,钱某杰遗失后补办一直由自己持有;孙某鑫表示不知情。
7.房屋居住使用情况
三、法院裁判结果
二、钱某杰、孙某华、孙某超、孙某鑫相互协助将孙某华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三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钱某杰、孙某华、孙某超、孙某鑫名下;
三、驳回钱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2.借名买房关系认定依据
-出资情况:三号房屋购房款由孙某超从外部借得并先垫付部分,待李某娟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用于偿还,整个过程中孙某华未实际出资。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出资往往是重要的判断依据之一,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流向为借名买房的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居住使用状况:自房屋交付至李某娟去世,一直由李某娟实际居住使用。借名人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符合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对房屋实际享有权益的特征,体现了李某娟在房屋使用权益方面的实际掌控。
-产权证书持有情形:房屋权属证书在取得后至丢失前,先后由李某娟或钱某杰保管。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房屋实际权益人的意图与控制状态,进一步佐证了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