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法院审理的继承案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居然高达60%!
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导致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之一。所谓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指一份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共规定了7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常见错误不尽相同,详见下图。
明律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简要归纳总结了全种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常见的错误,以及操作时的注意点、要点等。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也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
(一)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遗嘱人亲笔书写
请注意自书遗嘱只能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而且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全文。
如果是遗嘱人只书写了部分遗嘱内容,或者打印好遗嘱内容再签名,或者由他人代笔,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于是否是有效的打印遗嘱或者代书遗嘱,另当别论。
如何证明自书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呢?
2.遗嘱人签名
请注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亲笔签名。遗嘱人的印章、指印都不能替代签名,遗嘱人也不能由别人代签。
无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一般无效。
3.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必须注明明确的年、月、日。写明日期。
(二)是否需要见证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继承人到场,更不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民间流传写遗嘱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是错误的,法律并无此类要求。不仅自书遗嘱,其他遗嘱也无“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的要求。
(三)常见错误
1.遗嘱人没有亲笔书写全文,或者书写部分内容,或者打印好内容再签名,或者由他人代笔遗嘱主文或部分内容。切记,自书遗嘱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都需要遗嘱人自己书写完成,马虎不得。
这种补强方式不仅适用于自书遗嘱,也适用于《民法典》其他形式的遗嘱,下不冗述。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是为了让见证人之间互相证实、印证、约束、监督。此处的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即最少需要两名见证人,三个四个见证人也行,只要多于两人即可。
见证人在场见证就是要亲临现场,不允许远程、线上见证,也不允许先后见证(即见证人不是同时在场,而是先后到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由其中一人代书”是指始终由代书人(也是见证人之一)一人完成全部代书工作,不允许各见证人共同代书遗嘱。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遗嘱人签名是确认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代书人签名是确认是本人代书并在场见证;其他见证人签名是确认其在场见证了遗嘱人签名确认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在场见证了代书人的代书行为及见证行为。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签名的、签名不全的、仿冒签名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3.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必须注明明确的年月日,其作用与自书遗嘱注明年、月、日的作用一样。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就是无效的。
请注意见证人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的,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见证遗嘱是一项复杂的、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心智完善程度不够、能力的不足,无法或不能担任见证人。
“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指的是由于见证遗嘱自身的特殊性,一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等,因自身能力存在缺陷或不足而不宜担任见证人。
此外,即便是正常的具备见证能力的健康人,在某些特定状态如严重醉酒、吸毒后去“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也应属于“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故法律禁止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见证行为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禁止担任见证人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代书遗嘱,也适应于必须有见证人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下不冗述。
1.缺少见证人
即见证人为0或者只有1名见证人。此时,因为见证人的人数少于法律规定的2人,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2.有利害关系
即虽然有2名或2名以上的见证人,但这些见证人因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详见前述内容)而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即虽然有2名或2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这些见证人因没有见证能力(“见证能力”详见前述内容)而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用打印机打印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本质更靠近自书遗嘱,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又更接近于代书遗嘱。
《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要求和代书遗嘱一致,详见前述代书遗嘱有关内容。
另外必须注意一点:打印遗嘱要遗嘱人、见证人在场时当场打印,而不是事先打印好!
2.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这里请注意“每一页”都要签名是打印遗嘱独有的特殊规定,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均无此项要求。这是因为,相对于书写遗嘱而言,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在实践中易被篡改、变造、增删。
打印遗嘱必须注明明确的年月日,其作用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注明年、月、日的作用一样。
另外必须注意一点,打印遗嘱每一页都要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就是无效的。具体要求同代书遗嘱,详见前述有关篇章。
1.缺少见证人或见证人有利害关系或无见证能力
同代书遗嘱,详见前述有关篇章。
2.非每一页签名
忽略了打印遗嘱不同于其他形式遗嘱的特殊要求。
3.非每一页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用以录音文件形式存在的遗嘱。注意遗嘱人需要在录音文件的开头就宣示遗嘱内容。
《民法典》规定录音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自述录制年、月、日。
此要求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致,详见前述有关内容。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身份
表明姓名身份是基本要求,也是因为录音不像文字具有可视性,不一定听得出谁是谁。
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就是无效的。具体要求详见前述有关篇章。
详见前述有关篇章。
2.原始载体缺失
所谓原始载体就是录音遗嘱形成时的第一载体,例如用录音机+磁带录制的,这个磁带就是原始载体;用手机录制的,这个手机就是原始载体;用电脑录制的,这个电脑硬盘就是原始载体。
从原始载体把录音遗嘱拷贝、备份、云储存都行,但千万不要丢弃原始载体。这个原始载体就是证据原件,那些拷贝、备份、云储存的录音都算“复印件”。
开庭时必须要提供证据原件的。
3.剪辑拼接嫌疑
造成这种现象要么是录音过程断断续续的,不是一次顺畅完成;要么是对录音文件进行了删减、添附、合并、修饰等。
剪辑拼接的录音遗嘱应属无效,因为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办法保证。
客观实践中,采用录音遗嘱的人并不多。
五、录像遗嘱
录像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用以影像文件形式存在的遗嘱。注意遗嘱人需要在录像的开头就宣示遗嘱内容。
《民法典》规定录像遗嘱必须同时具备3个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身份展示正面肖像+自述录制年、月、日。
1.两个以上见证人
此要求详见前述有关内容。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身份展示正面肖像
此节基本同录音遗嘱,注意一点: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展示正面肖像,就是露出全脸。不要不露脸,也不要用口罩墨镜帽子头发等遮挡面部。
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就是无效的。具体要求详见前述有关篇章。
错误情形基本同录音遗嘱。
多了一种错误情形: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没有露出正面肖像。
六、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用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同时具备2个形式要件: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
1.危急情况下
这实际上也是口头遗嘱的限定前提条件。注意,口头遗嘱是唯一一个有限定前提的遗嘱形式。
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遗嘱人想立就能立,口头遗嘱则必须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能立。这是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民法典》对口头遗嘱作了“危急情况下”这个限制性规定。
常见的危急情况有:遭遇灾害意外不可抗力时,重大疾病弥留之际等。
另外请注意,立口头遗嘱时客观条件限制“遗嘱人只能立口头遗嘱”,如果具备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也不允许立口头遗嘱。即便立了,也是无效的。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如果遗嘱人立即去世的话,见证人的口述,其实就是口头遗嘱的“保存方式”。
另外请注意,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里没提及其他遗嘱形式里都要求具备的“年月日”,这可能是考虑到在危急情况下(比如因意外被困在地下、溶洞等处),遗嘱人、见证人可能无法确定具体日期的原因。
1.见证问题
2.危机过后失效
《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即便疾病灾害意外等危机并没有消除,但只要“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
七、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请注意《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这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没有形式要求,而是因为公证机构依法依约必须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形式要件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才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制作程序、要求,自然有《公证法》等专门法律进行特殊规定,故《民法典》没有规定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
对于当事人而言,公证遗嘱是最省心(公证机构指导并包办一切,有瑕疵了无效了,公证机关还能赔偿损失),但也最费钱(公证遗嘱要付公证费)的遗嘱形式。
另外请注意一点,《民法典》施行以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了,可以被别的形式的遗嘱修改、否定、覆盖掉。
另外,实践中,做公证遗嘱时,是不允许立遗嘱人之外的人在场的,一般也会全程录音录像的。
即便如此,有条件的人也可以考虑做公证遗嘱,毕竟是最省心的一种遗嘱形式。
*律师见证遗嘱
律师见证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形式,也不具备优先性。
不过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可以相当程度保证见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