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立一份遗嘱的效力,以及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修改遗嘱有效吗原告自书立遗嘱

共同遗嘱一般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一份遗嘱上共同表达遗嘱意愿,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形成的遗嘱,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更改共同遗嘱的内容,是否有效?

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一般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一份遗嘱上共同表达遗嘱意愿,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形成的遗嘱。共同遗嘱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民法典》中未作规定,各国立法对其效力设定差异很大。

近年来共同遗嘱成为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观点众说纷纭。鉴于共同遗嘱所具有的表意人身份相同、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相同等特征,多将其定性为共同行为,即同方向平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兼具有多方行为与单方行为的特点,难以简单归类。但就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言,承担共同遗嘱的有效性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与社会实际,它具有尊重遗嘱自由和法律秩序安定两方面的价值。

那么,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王某甲诉王某乙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共同遗嘱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案情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继承人王某于2021年1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配偶系陈某,于2016年5月19日去世,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原告王某甲及被告王某乙,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

2012年1月1日,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陈某立下共同遗嘱,内容为"……有关我们现在所居住的房产,它是我们夫妻俩的共有财产,倘若其中一人故世,可由另一人全权继承和处置,只有在我们夫妻俩都故世之后,则可由子、女各半均分,我们并希望兄、妹和睦相处"。该遗嘱由被继承人王某执笔,陈某在落款处签名确认。2016年6月1日,即在陈某去世后十几天,被继承人王某另立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凡涉及我名下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都应由我的女儿王某甲全权代表我处理和继承……"。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某室房屋原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与陈某二人名下。2016年6月12日,被继承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共同遗嘱继承陈某在系争房产中的份额。2016年8月12日,法院根据共同遗嘱内容判决该址房产归本案被继承人王某所有及继承所有,王某根据该判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遗有存款503000元,该笔存款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已由原、被告自行各半领取。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实是双方共同意愿,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为有效遗嘱。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在涉及遗嘱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该以尊重遗嘱人意愿为最重要考虑。

其二,在对共同遗嘱进行解释时应该努力实现当事人意愿。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实是双方共同意愿,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强制性规定,是有效遗嘱。共同遗嘱中后去世一方可以变更、撤回原先的共同遗嘱,但后去世一方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因此,对于本案王某在陈某去世后另立个人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人系争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王某从陈某处继承得来的二分之一产权额,仍应尊重陈某在共同遗嘱中表达的最终意愿,由原、被告各半继承。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则应按照王某的个人遗嘱由原告王某甲继承。基于双方在庭审中明确由原告王某甲取得系争房产,因此,法院认定由原告王某甲继承系争房产,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关于原告提出要求重新分割被继承人王某所遗存款的问题。法院络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为原、被告当时关于存款的处分是独立的、不与系争房产挂钩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意,完成了对存款的分割,现在原告单方面要求推翻这一结果重新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某室房产由原告王某甲所有及继承所有,原告王某甲给付被告王某乙房屋折价款925000元,在原、被告处的被继承人王某存款503000元由原、被告各半继承所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点评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打印和录像等多种形式的遗嘱,共同遗嘱均可采用之。本案两位被继承人在意识清楚情况下,基于自主意志,由一人自书,两人签名,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属于有效。本案系属法院没有机械理解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而是依照《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结合我国民事习惯,准确把握共同遗嘱的形式要求,作出正确裁判。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就503000元存款的分配,因双方之前已经作了约定,各领取了一半,视为双方的权利处分行为,法院判决承认此处分的有效性,亦属合理合法。

本案审判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法条解释中坚持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方法的协调互动,避免机械理解法条,重视国家"硬法"与"软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使善良、和谐、秩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活动。

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更改共同遗嘱的内容,是否有效?

现实中常有这样的事情:夫妻立共同遗嘱后,一方去世,另一方更改遗嘱内容,将遗产另行处置。遗嘱继承人起诉请求判决更改后的遗嘱内容无效。法院审理后一般认为,立遗嘱人有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但其无权更改他人的遗嘱。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应当按照其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而已经死亡的配偶的遗产份额,仍然应当按照共同遗嘱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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