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一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能部分生效
一对老夫妻在北京通州区某村拥有四间房,多年前两人一起立下遗嘱,交代夫妻共有的四间房由两个女儿继承。此后,男方去世,两位女儿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通州的房产。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共同遗嘱本质上就是独立的两个遗嘱,四间房应为老夫妻一人一半,如今男方死亡,因此其中的两间房可以由两位女儿继承。剩余两间房仍有女方所有。
张某和刘某系夫妻,共同留有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们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房四间由我们的两个女儿继承(均分)。”夫妻两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按手印,张某2010年去世,两位女儿起诉母亲刘某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父亲张某的遗嘱内容,分割位于通州区某村的北房四间。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立遗嘱的夫妻二人一人去世,但另一人仍健在,这种情况下,该遗嘱是否需要执行,如何执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遗嘱为共同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共同遗嘱的内容从本质上看,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遗嘱,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每个人独立处置自己的一半财产。在本案中,因为遗嘱人均愿意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同样的人,因而在同一介质上表述,合并为一个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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