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屋性质为房管局直管公房。林先生的父亲是房屋的承租人,林先生一家一直与父母居住在此案涉房屋内。
林先生至今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已持续且足额缴纳了案涉房屋的租金。2021年底,案涉房屋被当地纳入征收范围内,林先生的兄弟姐妹认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为其父亲,并非林先生,林先生无权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林先生的兄弟姐妹要求共同分配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林先生认为自己才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理应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随后,林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们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公房产权在没有出售之前,属于国家,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所以,原去世公房承租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但是,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权和有限的处分权,如房屋遇拆迁,承租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要根据公房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认定。如果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缴纳房租,这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就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本案中,有三点是可以确认的。
其二,林先生虽然是以其父亲的名义与住建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林先生父亲及母亲早已去世,因此,他们不再具有承租主体的资格。
其三,林先生已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与住建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持续且足额缴纳了案涉房屋的租金,显然已依法继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明律师点拨】在不少公房拆迁纠纷中,由于原承租人的过世或外迁,对承租人资格的认定成为裁决的关键。因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及时变更租赁登记,使得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这通常是纠纷的根源。
因此,当承租人过世或外迁后,现有公房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及时申请确认或变更身份,以减少日后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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