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款的,可以退还已纳的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因产权过户无效,也意味着交易无效,土地增值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税款退还。同理,个人所得税以实现的应纳税所得为计税依据,交易无效,所得也就未实现,因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应退还。
三、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转让方,已缴纳的契税可以申请退还。
四、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上述已缴纳的税款如果已超过三年,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产权交易无效,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以缴纳税款名义缴纳的款项,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该条适用的主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该条适用的情形是超过应纳税款而多缴的税款。由于法院判决无效,先前纳税义务的法律事实不复存在,不再负有纳税义务,纳税人多交税款与税务机关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遵循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纳税人知道权利损害也是在被法院判决之后才知道,因此,缴纳税款即便是超过三年也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