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4、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务费与名义货价。服务费是租赁金额乘以服务费率,名义货价是租赁金额乘以名义货价率。
从定义上即可明显看到两者区别: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须提供抵(质)押品或第三方担保,而以其与银行长期交往中的信誉来取得贷款。
信用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即银行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逐笔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按照规定利率计收利息的一种贷款核算方式。
逐笔核贷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最常用的核算方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
1、贷款发放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设立“贷款”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区分“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分录如下:
借: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有可能在贷方)
贷:吸收存款
2、贷款收回
①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银行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
贷:应收利息
贷款
②减值贷款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减值贷款按应减记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贷:贷款损失准备
对发生减值的贷款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同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此外,银行还需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收回减值贷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银行实际发生的信用贷款业务,会计人员处理时一般设置“贷款”、“吸收存款”、“利息收入”等科目核算。下面以案例介绍贷款的实务处理:
【案例】A银行2019年3月10日接到开户单位B公司借款申请,经信贷部门核定,同意贷给B公司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8.48%的短期贷款600000元,会计部门于3月20日根据借款凭证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600000
贷:吸收存款——B公司户600000
600000×8.48%÷12×3=12720(元)
6月20日,A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12720
贷:利息收入12720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12720
贷:应收利息12720
9月20日的计息分录与6月20日的计息分录相同,由于客户当日按期还款,可将最后一季度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收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625440
贷: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600000
应收利息(已计提利息)12720
利息收入(最后一季度利息)12720
一、利息收入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一)增值税免征情形
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增值税缴纳情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