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有抵押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房产抵押而直接办理过户。而房屋买受人可以从以下几点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在买房签约时,认真审查房屋权属情况,重点查看有无租赁、有无设立抵押权、居住权、实际占有人等情况,还要审查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
(二)签约时,与出卖人就交易事项详尽约定,并在签约后办理过户之前约定出卖人不得再为房屋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
(三)如果存在出卖人为了借款向他人提供抵押的,可以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将房屋交易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从而解除抵押,以防出卖人将房款挪作他用导致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满足过户条件后,买受人应该及时督促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原标题:《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屋是否影响交易?买受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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