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登记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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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杨子兴律师,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聊城市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莘县政府法律顾问,百度贴吧聊城律师哥,聊城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聊城优秀律师,企业兼职法律顾问,毕业于山东最具知名法律院校---山东政法学院,现执业于聊城最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多年的法学学习与执业生涯,已将法学理论与实践融合在一起,擅长解决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执业以来代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加之工作认真负责,切实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取得了委托人以及各部门的一致好评与认可。杨子兴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交通事故法律事务和合同纠纷,在刑事辩护、婚姻,合同,交通事故有独特见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杨子兴律师一直把此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始终坚持把宣传法律与为百姓服务结合起来。2011年,为便于法律咨询,杨子兴律师专门在聊城各辖区县贴吧开设免费法律咨询贴,解答法律咨询。2012年1月,聊城晚报以“聊城贴吧有位律师哥”进行专门报道;2012年8月,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为表达对杨子兴律师的工作认可,专门送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