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房屋一旦出租,租户和房东之间势必要签订合同。可租户如果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且要求房东退还提前支付的几个月租金及相应的物业费,那该怎么办?近日,广陵法院发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户擅自解约,想要收回提前支付的租金和物业费,可房东认为房屋闲置会带来经济损失,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签了一年租房合同租户中途提出退租
市民小韩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一直想在市区租一套房屋。去年9月,他和妻子张罗着在市区寻找待出租的房屋,随后通过某中介了解到一套房源,房东是李女士。
考虑到中途可能出现突发状况,双方协商一致,小韩每季度向房东支付一次租金。租赁期从去年10月持续至今年10月,签订合同的同时,小韩还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并缴纳了2650元押金及一年物业费1674元。
租户欲退租金和物业费遭拒租赁双方陷纠纷
“提前缴纳3个月的房租总要退给我吧,还有相应的物业费也应退还。”小韩提出这样的要求。李女士听后并不乐意,在她看来,租房合同原本要到9个月以后才到期,如今小韩突然要退租,弄得自己措手不及。
“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好了,中途擅自退租的情况下,押金2650元我是不予退还的。”李女士把话挑明了。白纸黑字写在那,小韩也答应不索要押金部分。然而,对于提前支付的7950元的租金和相应的物业费,小韩多次向李女士追讨。
小韩仍不死心,还想讨要这些费用,可李女士始终不松口。双方因此僵持着,小韩一怒之下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化解纷争法院判令闲置损失这样赔偿
近日,广陵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小韩提出,希望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租金7950元、物业费1255元。
庭审期间,原、被告确认,原告在2021年1月10日前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提出原告可以将房屋转租,原告要求单方面违约解除,但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转租。原告于1月10日搬离后,中介直接联系被告带人看房,至法庭辩论终结,案涉房屋未能租出。
最终,法院考虑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承租人过错等因素,酌定原告另行赔偿被告两个月的租金(含物业费)损失,被告则需退还原告租金2650元、物业费976.5元。综上所述,被告最终退还原告2800多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一些长期性合同如不赋予违约方一定的解除权,将会影响公平正义和物尽其用。”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原告搬离案涉房屋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系单方解除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其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但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故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允许合同解除,但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标题:《【以案说法】租户提前解约,租赁双方陷入纠纷:房屋闲置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