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一)新冠疫情将造成银行处置企业不良贷款数量上升
综合上述情况,诚如疫情美国知名评级机构标普报告预测所称“伴随新型冠状病毒蔓延可能给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带来的大面积潜在冲击,已经身处困境的中国银行业或将再受到5.6万亿人民币的重创。”可以预见,新冠疫情结束之后,银行需要处理企业不良贷款的数量大幅上升。
(二)新冠疫情改变金融监管部门处理企业不良贷款政策
然而,去年4月30日,在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确保银行资产质量。
从上述政策内容来看,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在疫情期间处理企业不良贷款时作区别对待,对于特定地区、重点行业及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区别对待,不直接采用常规的处置不良贷款的措施,提升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三)新冠疫情影响金融借款案件司法审判思路
二、新冠疫情对银行处置企业不良贷款影响的具体表现
(一)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逾期还款责任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标准等金融借款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9.12.16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则对情势变更作了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这是对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作了扩展,去除了“非不可抗力”的限制,有意扩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而且,前述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支持防控通知》中已涉及包括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合同变更措施。上海银保监局发布的《保障民生服务通知》也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利息或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银行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贷款提前到期”将受到法院的限制
在贷款尚未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在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银行往往依照合同中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加速到期条款)主张企业偿还全部借款。这在以往司法判例中得到普遍支持。而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明确表达了支持的意见,即“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到,疫情期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配合防控通知》及《支持防控通知》中多次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中提出,法院在审理此类因疫情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由此可见,根据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审判意见,在疫情期间法院将对部分案件中银行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行使提前到期条款作出限制。可能出现,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特定餐饮、住宿及旅游等小微企业金融借款案件中不支持银行主张提前到期条款,仅支持到期部分的还款诉讼请求。
(四)银行对特定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和范围将受到法院的限制
另外,各地法院可能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被执行人给予适当宽限期,谨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如上海高院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江苏法院将对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酌情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履行义务宽限期,上述期限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五)调解可能将成为银行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纠纷案件必要程序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支持防控通知》中要求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另外,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中则要求法院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更倾向于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自行处理合同纠纷。
三、新冠疫情下银行处理企业不良贷款的操作对策
(一)银行应对新冠疫情期间发生贷款逾期企业进行正常催收并核实原因,具体操作过程中注意保留贷款催收证据,有意识核查企业逾期情况和真实原因
虽然《配合防控通知》和《支持防控通知》均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而且对于到期贷款还需要进行续贷展期,但客观上每个企业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是不同的,银行需要及时向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直接催收有利于让企业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正常还款义务;二是要求企业回复逾期原因提供相应说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若企业主张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贷款逾期的,有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银行,并提供合理证明。在取得初步材料证明后,银行及经办人应及时进行核实,有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者书面说明;对于未向银行作出解释的违约企业,银行也有必要及时安排人员了解企业情况。
(二)银行应对企业发生逾期贷款是否受新冠疫情影响进行分析和识别,是否满足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免责法定条件,视情况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对于确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且前景良好的企业,银行可主动给予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不大且资信不佳的企业,银行则应当采取积极清收措施
首先,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贷款逾期适用不可抗力来免除责任需要满足下述法定条件:第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疫情的发生;第二,政府采取了当事人不能避免的疫情防控措施;第三,借款人不能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第四,疫情防控措施与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即日起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导致众多原本正常经营的旅游企业发生大量退款,资金链断裂。对于这些企业因此发生的企业贷款违约,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四)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企业,银行可简化内部程序、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确实已无能力偿还债务且彻底无法恢复经营的小微企业,建议银行可以采取措施简化内部程序、自主核销不良贷款,以降低目前银行账面的不良贷款率。
(五)银行可基于司法审判指导意见中的影响,以和解调解方式尽快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选择适当的财产积极采取保全财产措施
首先,对于在疫情前已经发生违约或者确无可能还清债务或者继续经营的企业,银行应当果断采取诉讼措施及时主张权利。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均将慎重对待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如上海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法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因此,银行可以考虑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与企业达成分期、延期还款等方案,给予企业宽限期并适当免除逾期罚息,尽快在诉讼程序中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若在履行过程中企业再次逾期,银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六)银行可梳理并帮助受益行业中逾期贷款企业恢复企业信用及给予信贷支持措施,有利于将这部分企业原本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
四、结语
最近几天,笔者看到多家券商首席经济学家对今年GDP作了自己的预测和分析,比较一致性的看法是,新冠疫情将对我国一季度GDP增长造成明显影响,最差情况GDP增长将降到3%左右。短期内,疫情防控措施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及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冲击极大,一部分行业企业自疫情发生以来持续停业丧失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经营收入。无论是我国宏观经济层面增长失速,还是微观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都会使得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情况呈现恶化趋势,企业不良贷款势必明显上升,建议银行应提前有所准备制定对应策略。
目前,金融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各项政策和举措,包括调整不良贷款认定口径、允许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等。具体到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过程中,疫情期间银行应当适时调整处置方式,对不同企业贷款逾期作区别对待和处理,对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且有发展前景、过往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贷款重组方式及信贷支持措施,只有大量企业经营状况改善了,国家经济才能在新冠疫情过后得以恢复,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不良贷款激增的问题;对于本身无发展前景且长期信用不佳的企业,银行仍应慎重发放新贷款,不应盲目作贷款重组,且仍应采取压降措施为主,同时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实现不良贷款清收目标。
本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i]参见曲辰:《“非典”会卷土重来吗?》,载《环境导报》2003年20期。
[ii]参见陈锡康、汪寿阳《“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对策建议》,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年2月11日。
[iii]参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小微企业新增的信贷需求增加》,载腾讯网,网站地址:
[iv]参见赵加琪:《严惩制售假劣医疗器械、暴力伤医等行为》,载《北京青年报》,日期:2020年2月1日。
[v]参见孙兆辉:《二中院调研新型肺炎疫情对金融审判的影响及对应建议》,载北京法院网,网页地址:
[vi]参见《重磅!上海高院出台10条意见26项举措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载澎湃网,网站地址:
[vii]参见(2019)鄂122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
[viii]参见《上海法院:因疫情防控合同不能履行,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载中国长安网,网页网址:
[ix]参见义乌法院《浙江法院紧急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修复信用,当天即获100万元信用贷款!》,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天平”公众号,访问日期: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