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021年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继续打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进一步稳定金融市场预期、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上海杨浦法院颁布《2021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以期推动金融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本文第一章为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概览,通过司法数据统计,从宏观上概括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并分析金融商事案件的审判质效;第二章为各类型金融案件审理时发现的问题及司法建议,揭示金融市场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一章
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概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5091件,同期审结各类金融案件4796件,同期结案率达94.2%。本年度收案数同比下降14.44%,原因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同去年相比减少了1716件,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外,其他案件的收案数量同比上涨29.27%。
图1:2016-2021上海杨浦法院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将2021年度各月的收案数进行统计,可发现2021年年初及年末的个别月份收案数较大,其原因是该期间辖区内部分银行集中催收信用卡欠款。
图2:2021年1月至12月上海杨浦法院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数
(二)收案标的金额情况
随着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高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上海杨浦法院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额上升至14.5亿元,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数为196件,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18件。大标的案件主要为营业信托纠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和自然人。这也反映了社会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与融资企业经营能力不足、运营不良的现状之间存在较大反差。
二、金融商事案件特点
(一)案件类型分布广泛
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的类型分布广泛,包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其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和营业信托纠纷等25种案由。
图3: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件)
(二)融资类金融案件占比大,金融机构资管纠纷案件增幅大
除信用卡纠纷外,收案数量占比前五位的金融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该五类案件全年收案数占新收金融案件总数的30.03%。
三、金融商事案件审判质效
(一)调解、撤诉为主要结案方式
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调解结案270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结案2307件,判决结案1644件,调撤率为53.73%。但与上一年度相比,调撤率减少约25个百分点,判决结案比例由14.46%上涨为38.2%。案件总量增长与结构分化并存、金融创新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涉众案件涉及面广等,均是导致案件调撤难度增大的原因。
(二)三项举措引导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第二章
各类金融案件审理中
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涉房地产金融理财纠纷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受房地产金融政策收紧影响,多家地产企业出现流动性风险,随之引发涉地产金融理财产品的集中爆雷,大规模出现了融资方到期无法兑付或预期违约的情形。自2021年下半年起,投资者基于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向上海杨浦法院提起诉讼,涉房地产金融理财案件开始涌入法院。
在该类案件中,个人投资者与融资方通常会签订《资产交易协议》等合同,房地产企业地产集团下属公司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进行挂牌,由个人投资者认购该金融资产并共同委托“摘牌方”代表投资人履行管理义务。然而在回购期届满后,现有大量该类产品并未向投资者履行兑付承诺。
在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涉众风险较大。该类案件的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其所在地域分布于全国各地,平均个案金额超一百万元。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反映,后续将有大批量涉地产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依据协议管辖条款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2.法律关系复杂。案涉金融产品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复杂,实际用款人利用该新型金融产品,将其地产项目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出售给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个人投资者,其法律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保理等传统金融业务。
3.诉请较为固定。因融资方到期未能兑付认购资金、溢价回购,投资者作为原告要求融资方退还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并溢价回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调解难度增大。随着地产公司履约能力的下降,该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逐渐降低。在部分案件中,地产公司提出实物兑付即以房抵债方案,或以现金方式分期履行其付款义务,延长偿付周期。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个人投资者在选购金融理财产品时,易被高额回报率或保本付息条款吸引,在对自身抗风险能力和理财产品风险缺乏必要认识的情况下,追逐高额回报,购买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承诺刚性兑付。为吸引投资,案涉合同中约定融资方到期后强制溢价回购,然而该刚性兑付条款面临诸多疑问:一是该类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问题。刚性兑付条款违背了资管产品风险自担的固有性质,因此该类地产金融产品的性质模糊,法律关系实为委托理财关系抑或是借贷关系存在争议;二是刚性兑付条款的效力问题。若该类案件确定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则需要进一步检视保本付息条款的效力。
3.未尽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行评测和分类,向投资者告知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然而,在该类案件中,管理人未履行上述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不到位,也并未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应风险。
4.底层资产难以查明。在该类案件中,房地产公司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将应收账款作为该类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的销售方、管理人和担保方则为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关联主体。因此,此类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真实性存疑,当产品兑付不能时,投资者易陷入维权困境。
5.存在刑民交叉可能性。该类房地产金融理财产品并非公募性质,不得公开发行或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若该类理财产品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或公开发行超过150人,则可能跨越民事不法的界限,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三)司法建议
1.个人投资者须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个人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提高对投资的风险性认识,在较高的利率和保本付息承诺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真正意识到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共存,选择与自身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发行方须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发行方及产品销售方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筛选与理财产品风险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揭露投资风险。
3.禁止刚性兑付。保本付息的刚性兑付承诺规避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削弱投资者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扰乱金融市场规律,引发系统性风险。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明确规定理财产品不得承诺刚性兑付。
4.规范底层资产管理。该类涉房地产金融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对底层资产的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产品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底层资产。产品的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5.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互动。建议地方金融办加强对该类地产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监管,将该类涉地产金融理财产品纳入管控范围。同时,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建立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机制。
二、涉平台骑手商业保险类纠纷
近年来,我国传统本地生活服务快速数字化,网络餐饮外卖市场发展迅猛。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平台公司为了提高外卖骑手的配送效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配单算法以及奖惩机制,致使骑手以配送速度为最重要指标,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加,加大了社会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自2019年至2021年,上海杨浦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收案逐年攀增,以外卖平台保险合作方为被告的涉平台骑手商业保险类案件共收案158件。相较2019年,2021年的收案数出现了爆发式增长。
图4:2019-2021涉平台骑手商业保险类案件收案、结案数
涉平台骑手商业保险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为主,案由分布广泛。涉平台骑手商业保险类案件主要以平台区域合作代理商(即外卖骑手雇主)和骑手为原告,根据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分布较广,包括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多种案由,其中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在该类案件中占比最高,达到了70%。
2.调解、撤诉率高。2020年,调解结案数和撤诉结案数分别为14件和32件。至2021年,该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数量有所下降,但原被告间的庭外和解方案已趋近成熟,因此庭外达成和解并撤诉的案件数量达88件。
3.抗辩理由较为集中。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主要以责任保险诉讼中骑手与雇主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原告雇主对第三者赔付的医疗费赔付标准及依据、骑手并未履行职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赔付。
1.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在互联网保险兴起的背景之下,案涉保险合同均通过互联网签订。然而,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网页中设计充分提示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和解释说明免责条款的环节,骑手或区域代理商在未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即可投保成功并形成保单,这导致保险公司有无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2.保险合同阅读难度大。保险合同具有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保单中会存在大量技术性用语,对于未受过专业训练的投保人来说,保险条款的阅读难度较大,如减轻保险公司自身责任的免责事由和除外责任条款。即使在骑手或区域代理商投保时,保险公司已为其充分提示和展示了其保险条款及保单,但骑手或区域代理商极有可能无法理解专业的保险条款术语,因此涉平台骑手的商业保险有着条款通俗化的必要性。
3.对骑手职务行为的认定不合理。部分案件中,保险公司认为骑手在发生事故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在实践中,骑手可能会为了有利于后续接单,在正式开始接单配送外卖前就自行靠近商圈,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若骑手在准备接单的途中发生事故,则不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内,以此拒绝赔付。
4.投保过程未留痕保存。涉外卖平台骑手的商业保险合同基本通过互联网签订,保险公司采用网络电子格式条款,骑手或区域代理商作为投保人在网络上即可点击和浏览保险合同,最终在网络上签订保险合同。网络签约模式提高了双方的交易效率,但也使得对保险公司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认定更为困难。在互联网场景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在网页上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链接的形式履行合同说明义务。即使保险公司在签约过程中确有向骑手或区域代理商充分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若未对互联网投保过程进行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则法院难以查明保险公司是否实际履行其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保险公司须充分履行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在网页设计中充分展示其拟定的保险格式条款,如主动采取音频、视频、flash、人工远程服务等方式完成说明义务的履行,且主动提示说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及保险人免责条款,待投保人点击展开阅读后,才可形成保单。
2.降低保险合同阅读难度。保险公司应为该类涉平台骑手的保险设计较易理解的通俗化格式条款,尽量使用明确、易懂、流畅的语言文字,防止骑手或区域代理商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使保险合同条款更易被理解。
4.投保过程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与平台方应对投保过程进行记录和数据留存,实现投保过程可回溯。留存地数据形式可以是静态的点击时点和项目记录,亦可是动态的投保人对投保界面的操作录屏,以在纠纷产生后供法院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其说明义务。
三、营业信托纠纷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由于信托底层资产融资方资金链断裂、违约率增高,信托项目风险增大,导致投资人亏损的情况相应增多。近五年来,上海杨浦法院营业信托案件收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9年以来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共受理营业信托纠纷25件。
图5:2017-2021上海杨浦法院营业信托纠纷收案数量及趋势
营业信托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标的金额巨大。营业信托案件的标的金额自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由于上海杨浦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较多,因此该类案件的标的总金额巨大,众多投资者因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履约兑付,寻求司法救济。
3.均以撤诉结案,无判决结案。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审结营业信托纠纷20件,其中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结案比例达100%,无判决结案。
1.信托机构承诺保底。信托产品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与投资者约定保底条款。然而,目前信托机构尚存以其他更为隐蔽的形式,向信托计划受益人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况,约定在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当信托计划未按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由信托机构兜底处理。
3.未尽审慎义务。信托机构在信托计划推进的过程中负有审慎管理的义务,将信托计划的进展定期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同时将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然而,部分案件中信托公司并未及时向投资者临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尽审慎义务。
4.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机构以目前法律法规未对强制清算程序作出规定为由,未及时履行信托终止时的清算义务,导致无法确定信托投资者的具体损失,造成投资者维权障碍。
1.投资者须提高风险意识。在选购信托产品时,投资者需要正确评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不能盲目选择高收益率或所谓的保本产品。在购买产品阶段,投资者须仔细阅读信托产品说明书及合同条款,若无法正确理解或不确定条款具体含义时,切勿急于签约。
2.禁止保底承诺。保底承诺的刚性兑付条款的审查点在于其实质而非形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投资者作出明确固定回报承诺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刚性兑付性质的条款而无效。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应杜绝与投资者约定保底的刚性兑付条款,禁止利用流动性支付函、约定回购条款等隐蔽形式规避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4.信托机构应尽到审慎义务,对底层资产穿透核查。信托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尽到审慎义务,对信托的底层资产进行穿透核查,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确定其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融资者的现金流是否健康、负债率是否合理、担保方能否有实力履约担保等情况,降低底层资产违约的风险。
5.信托机构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信托产品到期后,对信托产品进行清算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义务。信托到期终止时,涉及信托财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通过清算程序加以厘清,并以此确定信托投资者的具体损失。因此,信托机构应在信托到期后更为积极地履行清算义务,避免投资者维权陷入僵局。
四、信用卡纠纷
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共受理信用卡纠纷3421件,较2020年度的收案数同比增长26%。但由于目前各银行对新增发卡的审核力度增大、发卡数量放缓,近五年该类案件的收案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该类案件的特点如下:
1.案涉标的额较小。信用卡纠纷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主要为被告信用卡还款逾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持卡人支付拖欠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因此,当案件标的金额在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内,且无其他小额程序排除适用之情形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更为简易、高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也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被告缺席审判率高。法院在向被告送达的过程中,常存在无法联系持卡人的情况,依法缺席审理。若银行未能在办卡过程中要求持卡人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则法院须对持卡人进行公告送达。
1.放卡审批不规范。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简化审批流程,并未实质审核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职业、联系方式、收入水平等重要信息,申领人可借此利用虚假信息甚至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
2.未审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存在大量难以查找或有效送达至被告的情况。虽然部分信用卡申领合约中约定了诉讼期间的申领人送达地址,明确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但实践中银行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未进行审查,部分申领人在填写时明显写错路名、遗漏门牌号或虚假填写地址,致使法院无法有效送达。
3.未履行告知义务。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部分银行未向申领人提示和告知信用卡的重要信息,或未对其履行过程进行留痕。同时,在申领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时,部分银行未就该条款向申领人提示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在法院依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依法缺席裁判后,持卡人才提出异议。
4.罚息、违约金约定过高。信用卡合同通常会对逾期还款的罚息、违约金等作出约定,但部分案件中存在案涉信用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过高,或未向申领人明示逾期收费标准的情形。即使信用卡合同双方约定了较高的逾期费用,法院仍会对信用卡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合理标准进行审查。
1.规范信用卡发卡程序。发卡银行应严格把握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强化对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银行在发卡时须对申领人的身份、职业、收入证明、联系方式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申领人的职业和收入证明作为确定申领人的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降低银行坏账风险。
2.加强对代办点的监督管理。银行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从严把握银行发放信用卡审核,从源头减少信用卡纠纷风险。对信用卡代办点、临时办理点及上门营销人员更需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
3.放卡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放卡时,银行必须切实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告知申领人信用卡的重要信息,包括信用卡的费率、利息、滞纳金标准等。另外,为防止后续诉讼中产生送达问题,银行须对申领人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进行审查,避免笔误或易发现的地址填写错误,并告知其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
4.合理约定逾期费用、利息等费用。银行在与申领人签订信用卡合同时,应对逾期费用、利息等收费标准作出合法、合理的约定,并向申领人进行明示。对于银行主张信用卡逾期后产生的逾期费用、利息等费用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法院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银行主张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情情况及特点
2021年度,上海杨浦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64件,收案数同比上涨106.45%,达近五年来历史新高。作为市场主体的融资手段之一,融资租赁业务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其业务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法律关系也存在复杂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合规性,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的攀升。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在上海杨浦法院审理的多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名虽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双方实际达成的实为借款的合意。因此,判断法律关系实为融资租赁关系抑或是借款关系,需要具体审查合同的实际约定内容及租赁物的情况。
2.判决率高。在2021年受理的64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调解结案16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结案9件,判决结案36件,判决率高达56.25%。该类案件以判决结案占比较大的原因在于被告承租人缺席审理的比例较高,承租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审理,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租赁物虚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租赁物,如出租人无法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则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融物属性,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在审理中发现,部分“售后回租”模式的案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但是租赁物并非真实存在,不满足融资租赁的构成要件,其本质系为规避监管所做的借款关系。
2.租赁物瑕疵交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并非直接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的主体。在该类案件中,部分出租人在签约时并未向承租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导致承租人易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简单理解为普通的租赁关系,当租赁物出现瑕疵交付时,承租人便以交付的租赁物的瑕疵为由提出抗辩。
3.租赁物管理不规范。实践中存在因承租人到期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单方面自行收回租赁物的情形,若出租人超出合法合理的边界自行取回租赁物,则承租人将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造成承租人损失,此时承租人可据此主张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中,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的取回权,但取回权条款往往会过于倾向于出租方,约定承租人具有一般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即可取回租赁物。另外,出租人也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在不向承租人履行合同解除的告知义务时就径行取回租赁物。个案中,在出租人未明确指示取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擅自取回租赁物,致使租赁物脱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
3.完善租赁物风险管理制度。出租人应加强和完善对租赁物的管理制度,审慎行使租赁物的取回权:一是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出租人须定期现场检查租赁物的存在状态,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二是具备合同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方式和后续处理方案;三是取回方式合法。出租人不得通过抢夺、威胁等暴力方式取回租赁物,取回方式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秩序;四是妥善保管证据。当出租人因承租人的重大违约行使取回权时,应妥善保管承租人的违约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