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当事人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当事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法院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9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筹备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赵××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二七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江
审判员袁晓磊
审判员沈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小小
马建波律师简介
马建波,男,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任、团队带头人和主办律师。
北京马建波律师专注不动产(房地产)纠纷业务,致力于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代理全国各地不动产纠纷案件千余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其代理的维权案件遍及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江西、四川、贵州、厦门、福建、广西、广东等全国各地,进行了城市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市场搬迁腾退、违章建筑拆除救济等系列维权活动,取得了系列卓越办案成果。其为人正直、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敢言、敢辩,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当事人的一直好评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