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经适房住八年原房主反悔了应怎样维权,案情简介:李女士的经历具有代表性。原房主张先生花33万元买的二手房加价至50万元卖给她,因为没产权证,二人签订协议,等产权证下发时,张先生应积极协助李女士办理过户事宜。此后,李女士住在该房中至今已8年
案情简介:
李女士的经历具有代表性。原房主张先生花33万元买的二手房加价至50万元卖给她,因为没产权证,二人签订协议,等产权证下发时,张先生应积极协助李女士办理过户事宜。此后,李女士住在该房中至今已8年。今年初,李女士得知可以办产权证了,便联系张先生。但对方推脱,后来竟说现在房价天天涨,只有李女士按照市场价补齐房款后,才能配合过户。李女士几次沟通未果,并接到法院通知,张先生已经起诉李女士,称双方买卖协议无效,要李女士把房子还给他。
李女士带着起诉状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和谷*艳律师一起接待了她。张先生在起诉状称: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知情;而且经适房不符合交易条件,违反法律规定。
安律师和谷律师认为两个观点都不成立。二位律师首先请李女士讲述了当年签约的事实经过,并仔细审阅了条款。为了证明李女士的主张,二位律师指导李女士提交买卖协议、已付全款的凭证、卖方收条、居委会居住证明、邻居证人证言、其他知情者的证人证言、生活起居各种开支的票据等。开庭前,律师帮助李女士反复整理证据,又整理了本案的法律意见。
开庭时,二位律师做出精彩答辩。法庭曾主持双方调解,但原告仍然主张补齐差价或者在差价方面略作让步。法庭调解无果,最终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和理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二位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律师点评:
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税费而建造的,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高收入者采取欺诈手段获得经适房,当然是挤占困难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厉惩处。但骗购经适房入罪与否的问题既然涉及罪与非罪,那么它就应该是刑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的课题,而不是《住房保障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和所有其他专门法一样,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它只能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可能去讨论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多少年刑之类的问题。
有人依据各地经适房管理办法中骗购经适房者五年内取消申购资格的规定,认为这是骗购行为未能入罪的表现。稍有法理学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既然刑法之外的法律都不具备讨论罪与非罪的资格,那么作为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经适房管理办法就更加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一个经适房管理办法去规定什么是犯罪,这才是一个笑话。当然,在现实中骗购经适房者很少有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而只能说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案件移交渠道不畅通,以及司法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都是造成眼下局面的重要原因。
打击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不仅要以诈骗罪来追究骗购者,而且要以渎职罪、受贿罪等罪名来追究和惩办其中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算是真正全面提高了违法成本。
因自己购买且装修好的房屋为不能随意买卖的经济适用房,王先生认为卖家和中介公司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将李女士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2004年12月6日,被告李女士以442673元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西山枫林17号楼某单元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6年6月21日,被告李女士与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独家代理出售房屋协议》,将该房屋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出售。
2006年9月14日,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购买位于石景山区西山枫林17号楼某单元房屋,房屋面积119.488平方米,总价款为715000元。王先生支付房屋全款,并花费装修费70866元。
2007年8月,被告李女士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后李女士将**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终审判决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2008年11月25日,被告李女士以排除妨碍纠纷起诉王先生腾退房屋。
王先生认为,由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王女士之间的委托代理购房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715000元,并偿付王先生付款日至被告返还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王先生装修损失7086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