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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赵文因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的继承问题与吴悦、赵杰、郭强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继承该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
-要求诉讼费由吴悦、赵杰、郭强承担。
2.事实依据
-赵文称被继承人赵贤与齐霞系夫妻,育有二女一子,自己是长女,次女赵兰、长子赵聪。赵兰、赵聪先后去世,赵贤于1999年因病离世,生前未留遗嘱,齐霞于2021年去世,而A号房屋是赵贤与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主张依法继承。
三、被告辩称
1.吴悦、赵杰辩称
-认为A号房屋不是赵贤与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赵贤对该房屋无份额,赵文起诉继承缺乏依据。
-指出房屋登记在齐霞名下,且齐霞生前立有遗嘱,应按遗嘱执行。
-强调吴悦作为齐霞的丧偶儿媳,一直与其共同生活至2020年8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
2.郭强辩称
-要求依法继承。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赵贤与齐霞育有一子赵聪、二女赵文、赵兰。赵聪与吴悦于1994年结婚,后有离婚又复婚情况,二人育有赵杰。赵兰与郭威育有郭强。赵贤于1999年2月3日死亡,郭威于2007年7月16日死亡,赵聪于2011年10月18日死亡,赵兰于2018年10月20日死亡,齐霞于2021年12月15日死亡。
3.遗嘱情况:吴悦、赵杰提交一份2011年9月30日的《遗嘱》,内容显示齐霞表明去世后将A号房屋由孙子赵杰继承,其他家务由姐妹弟三人协商解决,有证明人签字。赵文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鉴定,因缺少比对样本,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五、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由赵杰继承。
2.驳回赵文、吴悦、赵杰、郭强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的关键要点在于房屋产权归属认定以及遗嘱效力的判定。
(一)房屋产权归属
A号房屋虽是在赵贤去世后以齐霞名义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某单位曾出具证明提及是出售给赵贤(含其配偶)共同购买,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使用了赵贤的军龄优惠,即便使用了军龄优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常也不必然意味着赵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综合判断,法院认定该房屋为齐霞的个人财产是有其合理性依据的。
(二)遗嘱效力及继承方式
吴悦、赵杰提供了齐霞的遗嘱,该遗嘱从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所以吴悦、赵杰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主张遗嘱有效并按遗嘱继承。此时,赵文对遗嘱提出异议并主张依照法定继承,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赵文身上。赵文虽积极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以证明其主张,但因缺少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赵文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既然无法推翻遗嘱的效力,那么依据遗嘱内容,A号房屋应由赵杰继承。
总体而言,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在遵循法定的继承规则以及充分考量各方举证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体现了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对证据的重视以及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确保遗产能够按照符合法律和遗嘱意愿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