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个人转让非住房要缴纳哪些税?
正确的计算顺序应该是:先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再是印花税,三是土地增值税,最后才是个人所得税。
“那个人销售住房是不是也要缴土地增值税呢?”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计算
按照该项规定,小会计甲应纳的增值税为(500000-300000)/(1+5%)*5%=9523.81元。
按照《城建税暂行条例》,应纳城建税(9523.81*7%)=666.67元。
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9523.81*3%)=285.71元。
按照《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费(9523.81*2%)=190.48元。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让收据”应纳印花税(500000*0.05%)=250元。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综上,小会计甲转让的商铺,其“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应当按照购房发票所载的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2014年6月到2017年6月,共计3个整年,每年加计5%共加计15%。“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300000*(1+15%)=345000元。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因此,在该笔转让业务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66.67+285.71+250+12000=13202.38元。
“不对,凡人老师,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和我买房时缴纳的印花税你没扣除,这个印花税的纳税凭证我都带来了。”
“先说印花税,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能扣除的印花税只有‘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是不能扣除的。
“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扣除,尽管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但是目前在旧房转让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暂时也还是不能扣除。”
(三)该笔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增值额=(500000-9523.81)-345000-13202.38=132273.81元
增值率=132273.81/(345000+13202.38)=36.93%
土地增值税额=132273.81*30%=39628.14元
四、个人所得税计算
在该笔旧房转让业务中,财产转让所得为(500000-9523.81)=490476.19元
合理费用为:
(300000+666.67+285.71+250+190.48+12000+300000*0.05%+39628.14)=353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