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25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出售婚前个人房屋,取得售房款250万元,并存放在被告名下。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该250万元的去向。在双方离婚案件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先行解除婚姻关系,但财产问题未进行处理。现原告请求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250万元进行分割,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50万元售房款的去向,在离婚诉讼时被告已经进行了说明,当时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没有那么多钱,原告出售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虽为原告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售房款并非原告的个人财产。该房屋出售的具体情况及价格被告不知晓,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被告才知道该房屋已经被原告出售,且原告始终未告知收取售房款的账户。
法院查明
原告陈某文与被告周某君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月,陈某文向本院起诉离婚,周某君不同意离婚,本院于判决,驳回陈某文的诉讼请求。2019年10月,陈某文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0年2月,周某君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陈某文离婚,陈某文不同意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判决,驳回周某君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显示:一号房屋于2016年8月20日由陈某文转移登记至刘某莉名下。庭审中,陈某文解释称一号房屋实际付款人为宋某刚,宋某刚与刘某莉是借名买房关系,因为宋某刚当时没有购房资格。陈某文提供了有宋某刚、刘某莉署名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审理中,陈某文陈述双方于2017年12月开始分居,周某君陈述双方于2018年11月开始分居。
在诉讼过程中,周某君撤回了要求分割陈某文名下共同财产。陈某文认为2018年双方就已经分居,分居后取得的款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
周某君主张陈某文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周某君提供了其与陈某文的对话录音、陈某文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用于证明陈某文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陈某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录音取得方式不合法,且问话具有诱导性。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