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们常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所写是谁的名字房屋即是属于谁的,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属登记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房屋的权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分割按份共有。为了避免卖房人不给款的情形出现,要求买受人将购房款分别打到共有人各自的账户,从而保护另一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双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离婚后房产归男方卖房时女方竟私吞钱款
张某和李某属于大学在交往毕业即结婚的幸福一对,由于工作原因毕业后均想留在北京,双方家里商量提出双方父母出首付为俩人在北京买套小房子。经过协商,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某处1201号房屋,首付款70万元,其中含张某父母的50万元,李某父母的20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贷款由张某按月转入还款账户。
买方支付首付后,张某联系李某把收到的购房款转给自己。李某告诉张某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房子,和张某无关,之后张某再也联系不上李某。这个时候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能否解除合同呢?
【律师解读】
上述案件中,李某称房屋登记上是她的名字,房屋即属于她的,这是错误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能作为房屋权属认定。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属登记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房屋的权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分割按份共有。
即房屋原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分手后约定房屋产权已归张某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能否解除合同呢?张某作为1201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和买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张某亦知情且认可,因此在买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张某没有理由解除买卖合同。
那么张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律师建议,如果张某和李某协商不成,张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房屋处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返还出售1201号房屋的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
【关于出售共有房屋】
婚姻律师专业意见,最好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按照共有人所占的份额,要求买受人将购房款分别打到共有人各自的账户,避免出现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