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了男方要求分割房屋,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军与张倩热恋期间,女方张倩购买一处商品房,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男友王军在共同债务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后两人分手,王军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女友购买的房屋及车位。
王军诉称,该房屋于2015年购买,现房产证登记为张倩单独所有,系因张倩称不要彩礼,只要求房产登记为其一人所有。二人于2017年入住该房屋后同居生活、财产混同。张倩在交付定金、首付时均从王军银行账户中取出部分款项,王军每月向张倩还款账户转款用于还房贷。
另查明,张倩于2017年12月购买车位一处。2019年,张倩取得房屋产权登记,2020年又取得车位产权登记,均系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法院审理
案涉车位购买于2017年12月,部分车位贷款于2018年1月至8月期间清偿,张倩自认其与王军于装修当年(2017年)过年前的两个月开始搬入涉案房屋同居生活,王军的工资由张倩支配,故应认定该车位系王军、张倩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系双方共有。如上所述,该车位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张倩应支付王军该车位折价款的一半。遂法院判决张倩支付王军房屋折价款363980.08元,车位折价款49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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