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合同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房屋过户合同,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适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及卖售内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九委林业局生活福利科1单元402室单独所有住房,位于第四层;建筑面积68.98平方米(以甲方产权证为准),内部现有附着设施不变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为业,房屋现所有权证号为:铁房产证铁字第2015001274号。

第二条房屋买卖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整。办理产权过户税费用由乙方(买受人)承担,甲方负责无条件配合乙方到现场办理产权过户事宜。

第三条付款方式

2.尾款(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乙方留作为今后能够办理产权证过户时甲方主动配合抵押金,甲方承诺如果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不积极配合乙方过户,甲方将自愿放弃尾款,将此尾款(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归乙方所有,做为补偿。

3.待铁力市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在甲方积极到现场配合乙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尾款(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购房价款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元整银行转账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购房、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等手续及合同;结清房屋所有权过户前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水、电力、供暖、有线电视、网络、公共维修基金等),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过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便利。如不能履行配合过户按第三条第2项条款执行。

(二)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约定房款。

第六条产权过户

1.甲乙双方应当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允许该房屋所在地办理过户手续时,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2.在过户过程中如果甲方不配合或由于该房屋无法过户的话,乙方有权按照第三条第2项条款执行。

3.甲方配合乙方产权过户及其他过户手续完毕后,乙方应当按前款约定向甲方结清尾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1.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此房屋所在地过户手续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情况(如:产权纠纷;抵押货款、被查封等),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甲方未按约结清有关费用,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当自行及时结清有关费用,乙方已经代为支付没结清费用的,甲方还应当全额返还。

(二)乙方违约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购房先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协议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先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协议生效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名按手印):

日期:年

乙方(签名按手印):

见证人(签名按手印):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为(馨和花园)小区(10)号楼(4)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89.7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79.46)平方米,赠送(地下室)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产权人为(确定为甲方本人):_________。

二、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事宜

(一)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该房屋实际成交价为(叁拾伍)万元人民币整(¥350000),乙方于(2019年3月14日)交付押金(贰万),剩余尾款(叁拾叁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二)因暂时不能更名过户,甲方应密切跟踪房屋产权证办理进程,待可更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开始办理过户各项手续,逾期未交付导致产生的国家政策性收费或其它后果的,由甲方承担。

(三)签合同当日即为房屋交付日。

三、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三)甲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四)在房屋交付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四、房屋的交付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3.甲方应移交该房门全部钥匙。

五、违约责任

(一)逾期过户责任,因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过户,待可办理过户之日起算,甲方逾期在三十日之内未办理过户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并于逾期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三十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二)甲方单方毁约责任,甲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因甲方单方毁约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交易,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30%作为违约金。

(三)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四)担保责任。丙方为甲方担保人,如甲方违反上述条款并且未按照约定补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丙方主张权利,并由丙方承担乙方所有损失。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履行担保人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由甲方承担双方全部交易税费的方式缴纳。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产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房产赠与的撤销

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的赠与是有别于一般动产的,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下面,本律师就以《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来对房屋的赠与行为、生效条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及法律风险作如下简要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一、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卖方(甲方):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路号),

号楼,东单元六楼东户,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该价格包括附属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转让费用。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当日,将房屋总价款元人民币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时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储藏室)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预;

3、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5、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协助下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验收,完成上述各项后,双方签署交付单,确认完成交付;

2、自房屋交付至办理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期间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税款和费用的增减以及房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合同双方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当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乙方对房屋现有状况(指建筑质量、室内装修、配套设施、小区环境等)做了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5、由于本房产系公司职工集中管理的房产,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该房产期间,若公司要求或允许置换房屋,该房屋所享有的置换福利应由乙方享有,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置换,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未进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如该房有设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解决完毕;如甲方不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由于甲方个人原因致使房产不能过户或者出现诉讼纠纷,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公司统一管理房产手续问题乙方已明确知悉,不在此列);

2、在乙方要求且条件允许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协助乙方办理,在双方确认可以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对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无异议,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该方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4、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在公证人的公正下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及双方公证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双方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甲乙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章:

卖方(甲方)签章:买方(乙方)签章: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签章: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签章: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附属合同

方将此储藏室整理完毕后,即可换回储藏室使用权,在交换储藏室使用权期间双方不得干预另一方对自方享有使用权的储藏室的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向另一方索要费用,若期间公司要求或允许置换房屋,乙方享有房产证明的现有号储藏室的置换福利,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特此证明!卖方(甲方)签章:买方(乙方)签章:

【关键词】一房两卖;重复销售;处理

一般来说普通的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将房屋卖于一方当事人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又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导致了两个买家对于同一标的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如何解决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应当对两个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进行分析。由于两个合同在标的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应当认定其中一个合同无效。但是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妥当,因此在两个合意完全自由的合同同时生效的同时,如何对其矛盾进行解决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一房二卖的处理

(一)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房屋的交付与登记是具有二重性的,从债权的角度出发,这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从物权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物权的行为。对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是相对权,无法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也就无需进行公示,而所有权属于对世权,可以借此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过公示与公信。在房屋买卖中,登记就是公示与公信的体现,因此登记是一种对于物权行为的补充,而非对于债权行为的补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债权关系并没有影响,只是对于房屋所有权转移会产生影响,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二)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

原告何某于2011年3月17日与被告福州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被告某单元房屋一套,约定价款为人民币1500000元,并且约定了三个月内提交产权证明书,签订协议后,原告缴纳房款并入住,但是当2011年8月19日原告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已经登记于被告单位职工名下,对于房屋产权证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购房款,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单位职工名下是否属于欺诈行为,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单位职工享有房屋所有权,被告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原告具体情形,属于一房二卖,双方应当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入住该房屋,因此在实际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房屋登记于被告单位职工名下,但是并不影响原告对于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原告的物权是可以完全实现的,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前文已述,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过户登记这一公示公信行为的影响,原告因此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而被告将房屋登记于其单位职工名下,显然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交付房屋所有权有着阻碍作用,使得原告无法完整的获得房屋所有权,显然对于原告有欺诈行为。原告当时对房屋进行过户,就不会出现一房两卖的现象了。鉴于房屋已经归属他人,被告失去了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结语

参考文献

[1]王辰瑶.传播学视野下的广播电视研究[J].声屏世界,2012(08).

将此储藏室整理完毕后,即可换回储藏室使用权,在交换储藏室使用权期间双方不得干预另一方对自方享有使用权的储藏室的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向另一方索要费用,若期间公司要求或允许置换房屋,乙方享有房产证明的现有号储藏室的置换福利,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特此证明!卖方(甲方)签章:买方(乙方)签章: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并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元整。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该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小写元。

付款方式为:_前乙方按出售房屋价格的_%支付首付款(大写)__元(小写)__元(此数额含定金)。

立契过户的同时乙方将剩余房款以现金方式或按丙方书面指定其他方式全额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费用及全证过户代办费:

丙方费用为房价全额的____%。

签定本合同时____方按出售房屋价格____%的比例向丙方支付费(大写)__元(小写)__元。委托事项完成后(以新房产证下发为准)剩余费同时一次性由_____方支付丙方。

甲乙双方各向丙方交纳权证代办费人民币_____仟_____佰______拾____元整。

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延迟交付价款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迟超过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并由乙方付丙方全部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将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利率计算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支付丙方全部费及权证过户费。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责任在5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本合同签定后如甲乙方擅自解除合同,主动解除方应支付丙方全部费及权证过户费。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资质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二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买卖位于哈尔滨市区街/(路)号小区(栋)单元层号的私产(公产)房屋(门市房),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买卖条款

1、乙方同意购买上述房屋。甲方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依据为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字第号;承租证,证号;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三联单,三联单号码为:;房屋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以该房屋所有权凭证标注面积为准),建成年份:。

2、乙方对以上信息及房屋状况充分了解,并予以确认。

3、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按套计价,本套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小写)¥,(大写)元整,包括室内装修和赠送物品。

二、居间担保服务1、现金付款

三、定金及违约责任

A、产权代办费500元B、商业贷款代办费1000元C、公积金贷款代办费800元D、落户代办费1000元E、赎证、注销抵押代办费100元F、土地证代办费300元

2、产权更名过户所需支付的税费由方承担(含契税、印花税、住宅维修基金、手续费、工本费),营业税、个税由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后,如因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致使本交易无法进行则按下列约定办理;

a、如甲方违约,提出不卖,提高价格或不提供过户所须证件、材料及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并向丙方支付与乙方应付佣金及信息咨询费等额的违约金。

b、如乙方违约,提出不买,不提供过户所须证件、材料及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无权收回定金,丙方代收的定金扣除丙方佣金及信息咨询费后交于甲方。

4、丙方不对房产质量进行担保。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房屋情况真实,无产权、债权纠纷,现未被查封且不在动迁范围之内,可以转让;甲方配偶及其他权利人同意转让该房屋,且不得隐瞒婚姻状况。甲方提供房屋产权情况不真实或实际格局与产权证格局不符,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正出租,租赁期至年月日。甲方保证承租人按期交房并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5、甲方产权取得为(1)交易(2)赠予(3)继承(4)初始登记(5)其他所得

注明:如因赠予或继承所得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保证屋内装修、固定设施与看房时状况一致,完好无损。保证赠送物品没有缺失,如有毁损或缺失,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7、双方交易确认,甲方得到全部房款同时,交接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注明:甲乙双方不通过丙方而自行交付房款、自行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自行办理房屋交接,出现任何纠纷与丙方无关,由甲乙双方自行负责,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五、乙方权利义务

3、甲乙双方选择贷款交易,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贷款交易,乙方需按现金交易方式执行。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丙方权利义务

1、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

3、如甲乙双方有违约行为,丙方有义务协助无错方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4、丙方有义务进行纳税指导。七、费用责任

1、本次交易是否办理委托公证由双方协商,如需公证,费用由

2、办理交易需交纳税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如房产交易未终结前,政府另行征收其他税费按政府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如有争议至诉讼时,甲乙双方可到本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合同对其配偶、财产共有人和法定受益人及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屋交接完毕自动作废。

补充协议:

甲方:丙方:

总店地址:

经办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三

(居间方)丙方:贵阳智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13号房地产大厦8楼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以下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如下买卖合同: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街、巷、道)宝安松景阁8栋3单元1层1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产权证号:010140848,建筑面积,乙方已对甲方的房屋进行充分了解,自愿购买;

第二条:房屋出售金额:

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65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以套计算,过户时若面积出现差异,三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备注:

第三条:定金支付: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定金¥200000.00元整,大写:人币币贰拾万元整,届时定金冲抵房款;

第四条:房款支付方式:以分期付示方式支付:

1、分期付款:即乙方应于¥2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乙方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第二期房款¥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款剩余10万元由乙方在过户之日交付甲方。第五条: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因甲方行为造成交易过户登记延误并使乙方或丙方遭受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并征得其共有人同意,不存在产权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若由此给乙方、丙方或其他人带来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以各种原因毁约不卖,甲方应在违约之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甲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收房款的,甲方按已收房款的30%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乙方违约不买的,则定金不退,乙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付房款的,甲方退还乙方70%房款,乙方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房款的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给付上述房价的0.1%作为违约金。

1、中介费先付伍仟元,余款壹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由乙方支付);

2、由于乙方坚持不由丙方收甲方产权证、土地证件,所以乙方支付甲方预付款,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责任。

3、乙方支付壹万伍仟元中介费给丙方,作为丙方中介居间费。

4、税费:丙方在国家宏观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高于陆万元(60000.00)据实交纳,超过则由丙方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在甲方收到全部房款,乙方领取到产权证和丙方收齐全部佣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注:手工填写部分也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人:人:经纪人:

在全款购买的房屋里生活了9年之后,王争终于在今年3月拿到了自己家房屋的产权证,这纸房本于之前的5年里在多方之手辗转,他打了4年的官司才终于到手。

王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小区内,是一套83平方米的居室。2007年4月,王争以40万元的价格从房主赵凤丹手中买下,之后一直与家人在此生活。由于交易房屋为回迁房,当时不能办房本,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办理过户。

到了2012年,王争以40万元购置的房屋已升值到了200多万元。同年,王争得知了该房屋已能办理产权证的消息,于是找到赵凤丹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过户,没想到赵凤丹却以没有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了他,争执中王争才得知,在一年前,赵凤丹已将房屋登记信息转到她的儿子名下,母子二人对王争明确表示不会为其过户。

真金白银全款买来的房子却不是自己的产权。无奈之下,王争将赵凤丹、和该房屋的开发商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运兴公司)三方诉至法院。

回迁房签了合同却不过户

涉案房屋所在的莲怡园二区产权为马官营村集体所有,属于回迁房。2002年4月,作为六里桥绿化隔离地区改造农民自主回迁户,赵凤丹、与运兴公司签订《农民自住回迁安置楼房买卖合同》,在该小区买下两处房产,二人各分得一处。

2007年4月2日,经由赵凤丹的外甥李铭介绍,王争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赵凤丹名下所属的房产,算下来每平方米约5000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的回迁房买卖交易市场上属于正常水平。

当天,王争同妻子郑妍、赵凤丹夫妇和李铭一行人前往石景山公证处,赵凤丹与王争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40万元,其中6000元房屋维修基金由赵凤丹出,剩余的394000元由王争出,王争在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了房款。

由于回迁房在当时不能办理房产证,而非马官营村村民的王争也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上的购买人,在签订合同后,赵凤丹夫妇与郑妍在公证处又签订下一份委托书,双方约定,等房本下来后再办理过户。交易完成后,王争一家搬入房内居住,并用赵凤丹的名义缴纳物业费、燃气费等费用。

在王争买下房屋并在此居住的几年间,北京市房价增速迅猛,至2012年前后,其小区房屋交易价格已增长至每平方米25000元左右。

2011年4月6日,赵凤丹以没收到购房款为由将王争至丰台区法院。赵凤丹在诉状中称,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40万元卖给王争,实际只收到394000元,被王争扣除了6000元。但不久,赵凤丹撤回了该。

次年,在房屋所有权等事宜已全权委托给王争夫妇的情况下,赵凤丹夫妇及其儿子瞒着王争前往运兴公司,申请变更房屋产权人,将回迁房买卖合同上赵凤丹的名字换为了。2012年7月30日,向运兴公司缴纳了名下两套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随后,王争得知该小区的房屋已能办理产权证,但当他找到赵凤丹要求过户时,才发觉自己住了5年的房子已到了名下。

称,他的母亲仅有小学学历,父亲是文盲,二人对买卖合同和公证委托书没有足够认知能力,是李铭欺骗了两位老人,伙同王争骗走了母亲的房子;还称,他及其父母至今未收到王争的购房款,他们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代收房款,“李铭收的394000元和房屋金额也对不上,可能是王争与李铭有其他经济来往。”因而拒不过户。

判决生效后,赵凤丹与却一直没有执行。2013年2月,王争向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以为就此便能拿回房屋产权的他没想到,情况再生枝节,比之前更复杂了。

屋主不执行判决一房二卖获刑

一审判决后,赵凤丹、不服上诉,但2013年1月14日,二人又撤诉。其间,赵、周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到了名下。

涉案房屋作为回迁房,此前产权人一直为运兴公司。按照判决,应将买卖合同上的购买人名字换回赵凤丹,由赵凤丹、运兴公司再和王争办理产权过户等事项,履行赵凤丹、王争于2007年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书中的约定。

赵凤丹坦称,在判决生效后,她仍不愿意将房子还给王争,于是向运兴公司隐瞒了法院判决的事实,直接将房子办到了儿子名下。2013年1月8日,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一直没有和王争谈过户的事,王争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7日,接到法院执行通知,而他不但没执行,还在10天后将涉案房屋转售给了第三人孔珊,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房屋售价为235万元。

3月22日,涉案房屋产权人已变更为孔珊。随后,孔珊持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生效判决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突生变故,这让王争措手不及,负责该案的丰台区法院执行二庭法官许秀山也大感意外。为避免涉案房屋产权再次易手他人,4月23日,丰台区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处理。

许秀山介绍,由于孔珊成为了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查封该房屋后,对名下剩下的另一套房产也进行了查封,因两套都是2002年分到的回迁房,面积户型相似,许秀山称,如果涉案房屋最终无法执行判决,则会执行另一套。

“我卖的是自己的房子、自己的房本,(当时)房子也没有被查封或抵押,为什么不能卖?”称,不论他卖房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没有问题,当下他已经出售完毕,不能按判决给王争过户了。他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2014年3月17日,丰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三方买了房不肯放

入狱后,涉案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孔珊虽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却一直没能入住。2014年6月,孔珊向丰台区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表示她已通过合法买卖获得该房屋,和王争的合同纠纷一案与她无关,自己有权使用该房屋。

早在7年前就买下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的王争不认可孔珊的说法,随后,王争再立诉讼,将赵凤丹、和孔珊诉至丰台区法院。

王争在法庭上诉称,孔珊购买房屋的真实目的是帮助转移被执行的财产: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仅用了10天就将房间出售给了孔珊,而作为买受人,孔珊在此期间并未前往所售房屋处进行实地检查,不符常理。

此外,与孔珊还分别在2013年3月17日和21日前后签署了同一房屋的两份买卖合同。其中,3月21日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载明房屋售价为150万元,约合每平方米1.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据此,王争称孔珊以极低的价格买到房屋绝非善意,诉求与孔珊所签署的两份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从孔珊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孔珊解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告诉她该房屋正对外出租,因与租户存在经济纠纷所以不能立即交房,双方签署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孔珊先缴纳20万元的定金和130万元房款,孔珊同意并给了一个月与租户的协商缓冲期,将在正式交房后再付清尾款。

2015年10月,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作为涉案房屋的无处分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孔珊,在交易中有欺诈情节,认定与孔珊签署的两份合同无效,判令将购房款退还孔珊,孔珊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过户给王争。

、孔珊皆不服上诉。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法院认为作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向孔珊交付房屋,孔珊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孔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并非善意。二中院法院终审判定,孔珊应协助将房屋登记变更到赵凤丹名下。之后由赵凤丹等人继续履行2012年丰台区法院的生效判决。

于2015年2月出狱。服刑完毕后,法官许秀山将赵凤丹、约到法院,告知他们将房屋登记更换至王争名下,需要他们中一个先申请,“但是他们俩谁也不申请。”许秀山介绍,对获刑一年,并不在乎,出狱后仍拒绝给王争过户。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伍万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

1、返还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

2、返还解除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中介费、搬迁等损失。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4、甲方向乙方承诺本房屋可以在3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逾期未办或无法办理,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违约金为购房款的70%.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

八、其他约定

1.未过户前本房屋甲方以抵押形式抵押给乙方,并办理抵押手续。

2.本房屋转让时甲方需出据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书面说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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