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不仅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住所,更承载着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的亲情记忆与感情寄托。但在动辄百万、千万的房产价值面前,亲情不一定可以承受诱人利益的考验。有时骨肉至亲甚至会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人。
01
赠与房产
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
案件详情
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林是二人之子。2017年,林先生、钱女士与小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将夫妻名下位于西城区右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小林,但房屋由二人居住至百年之后。2019年,小林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林先生表示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小林了,但母亲钱女士则表示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小林将父母林先生和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法官说法
据介绍,《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具体到该案中,房屋属于林先生与钱女士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小林,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郭云燕庭长介绍到,当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钱女士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李,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02
房产十万“卖给”儿子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案例,法官解释到: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但因为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李先生去世后,房屋析产之前,该房屋应当属于王女士和儿女共同共有。故王女士在丈夫李先生去世后,将房屋出售给儿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虽然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显然并非市场交易价格,且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双方实际上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结合案件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关系。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女儿的追认,王女士与儿子之间的赠与是无效的,同时,基于王女士和儿子的身份关系,二人在明知该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尚有女儿份额的情况下,仍私自处分房屋,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损害了女儿的利益,因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3
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卖房
女儿起诉房屋无法追回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张是二人之女。2015年,李女士因病去世,对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父母共有房屋,小张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2017年,张先生私自将房屋以44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了韩先生,韩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小张得知此情况后,将父亲张先生和购房人韩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建议:一是家庭成员在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先行办理公证手续。二是在办理继承时,家庭成员最好通过家庭会议妥善处分房产,避免产生家庭矛盾。三是如果家庭成员间已经因房产处分产生纠葛,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房产,以避免因他人善意取得导致房产无法追回;如果确已无法追回,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也就是原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子承载着家庭的幸福,但亲情才是家庭幸福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