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购新建商品房可自行办房本
根据意见,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不用再通过开发商,即可到登记部门自行办理产权证;持赠与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不再要求必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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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亮点
购新建商品房可自行办房本
修订稿与此前规定相比,增加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备案要求,今后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产证。对于新建商品房,按此前规定,应当由开发企业先办理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赠与合同公证不需要再办理
据了解,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规定开始于1991年,当时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
不过,该负责人强调,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赠与的无须公证,继承是否仍然需要公证呢?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房屋继承的仍维持现行规定,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登记。一是避免纠纷和诉讼;二是住建部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要求房屋继承应先公证,因此,修订稿保留了原规定。
房改房补证件无须单位证明
北京市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因此,原来的规定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不会发生新的登记行为;三是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经过多年变化,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也没有必要,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须贴公告
修订稿中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以及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同时,还应在市住建委网站发布公告。
此外,修订稿规定,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本村人,没法在本村买宅基地。具有城镇户口的,更不可能到农村买宅基地。
设审核委员会解决疑难事项
修订稿中要求,进一步加强登记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修订稿还对登记人员从业条件提出了要求。其中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中,在审核、登簿、质量检查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官资格证书。同时规定登记部门应当加强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此外,修订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登记业务办理标准,统一全市登记用章、各类文书和表单内容及填写要求。
□释疑
1
保障房等房屋登记如何处理?
此外,修订稿仅就房屋登记的一般性要求做了规定,涉及限购内容的,对购房人资格有一定要求,且有专门规定,仍按限购规定执行。
2
修订稿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关系?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个修订稿的出台,是否是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