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17年,小东和小红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一套商品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小红便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小东称该房贷还款账户有他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而且他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他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称他将这笔钱转入了支付宝,自2018年2月27日起便通过支付宝余额转入房贷还款账户的形式进行还贷。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小东母亲又向小东房贷还款账户陆续转账13.5万元帮助小东还贷。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该房产属他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
法院审查后认为,小东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万余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其余贷款虽然大部分由小东转账支付,但是,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其母亲转至银行的款项系用于还贷的专款。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二、法律解读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肯定不妥。但是若将该房屋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对出资购房一方有所不公,特别是日常生活中广泛地存在一方父母出资帮助子女婚前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甚至婚后还帮助子女归还贷款的现象;以及一方在婚前购房,婚后用其收入还贷,另一方收入支撑家庭生活的状况,等等。在这些情形下,离婚时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不仅在家庭内部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困扰。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则首先尊重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自由,尊重契约精神,明确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对于无法协议分割的财产,法院将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兼顾对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倾斜和关照,这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为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关于婚前婚后父母参与购房甚至还贷,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房屋的归属问题,对解决类似争议均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三、律师提醒
对于目前常见的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问题。若父母全额出资,该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若一方父母仅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产生的房屋增值,法院会同时判决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无论该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系赠与一方的,法院大多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