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王某系夫妻,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了98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全部偿还,银行对赵某、王某提起了还款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王某向银行履行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王某无财产履行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人为未成年儿子小赵购买的房屋,小赵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小赵能否排除银行申请的案涉房屋的拍卖执行?
法律分析
父母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被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
未成年子女虽然无能力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但从父母将其出资购买的房屋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签约并登记在其名下等行为来看,应认定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赠与的意思表示,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案涉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能够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观点二
观点三
公职律师说法
综合以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分析,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因可能是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为了规避债务的履行或其他原因,所以不应当仅根据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出资购买、办理登记等行为就直接认定具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应当仅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就直接否定可能真实存在的赠与关系。
2024年第117期
原标题:《父母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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