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学习概念,什么二手住房?俗话讲就是二次上市交易的住房,它是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首次进行房产登记销售的商品房也就是一手房而言的。住房是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工作的房子,住房可以分为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等。
二、再学习个人转让二手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卖方(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买方(受让方)涉及的主要税费有契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
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7%、5%、1%(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一般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的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具体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六)契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契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条规定,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三)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延续执行该规定。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1)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3)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5)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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