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1、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根据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共同测算,2009年上半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如下(表1):
表1: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表
区域
住宅类别
价格(元/M2)
云岩、南明区
多层建筑(6层以下)
3900
中高层建筑(7-9层)
4400
高层建筑(10层以上)
5300
金阳新区
3600
4700
二、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按照房管局、物价局、地税局三家共同测算的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房屋平均交易价格为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基价的,按计税基价进行征收,成交价格高于计税基价的,按成交价格进行征收。考虑房屋的折旧因素,以计税基价为标准,每年可按2%扣减,最高不超过30%。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价(表2)
表2: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基价表
一类地段
2835
4530
5090
二类地段
2730
3075
4470
三类地段
2725
2960
4285
四类地段
2470
2785
3320
五类地段
2430
2700
3540
2735
2465
3220
三、房产交易各项税费征收标准(一)房产交易契税(表3)
表3: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房产交易契税征收标准
房屋类型
征税标准
条件
纳税人
政策依据
普通住房
1%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
购房人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基[2008]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50%
个人非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
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5]65号)
非普通住房
3%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非住宅用房
(二)房产交易营业税及附加(表4)
表4: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房产交易营业税及附加征收标准
5.65%
个人购买5年以上(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不足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卖房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个人购买5年以上(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不足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三)房产交易个人(企业)所得税(表5)
表5: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房产交易个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
20%或2%
5年以上(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或售房收入核定征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税率的通知》(筑地税发[2007]255号)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征税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转让不动产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四)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表6)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精神,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表6: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房产交易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征收标准
土地增值税
住房按1%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