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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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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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措施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岛外不再限购。岛内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刚需人群,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1套住房的,在思明区、湖里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记者昨日从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我市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从今日起实施。新政策将通过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鼓励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等,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
原标准为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
为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合理自住刚性购房需求,《实施意见》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越小,居住密度就越小,相对舒服)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认定标准省略了住房交易价格这项指标,而目前“普通商品住房”执行的标准为: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岛内可买两套普通商品房
岛内非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上)不再限购,岛外不再限购
由于厦门岛内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和新批供应量较少,价格较高,因此《实施意见》采取岛外放开限购,岛内逐步放开的思路。
根据政策,岛外各区,包括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岛内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刚需人群,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1套住房的,在思明区、湖里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另外,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本市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由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证明。
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变化不进行限制
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变化不进行备案,由开发商按规定做好公示
当前,房地产市场融资难、融资贵和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放款慢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房地产项目资金链以及刚需购房释放。《实施意见》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继续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此外,还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公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新政策加大了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在全面明确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前提下,优先满足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链接
我市房贷利率未调整
分析
交易量会上升
房价不一定马上涨
提醒
购买唯一普通住房
按1.5%征收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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