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住房时,不少消费者会根据需要购买停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对此,23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明确,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值得注意的是,23号公告第八条第九款明确,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根据转让方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将含税的转让价格转换为不含税价格。
如果车位与住房分别登记在两个不动产权证上,各自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与住房分属不同的不动产单元,那么,李女士应当分别适用住房和车位(非住房)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则李女士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480÷(1+9%)×3%+20÷(1+9%)×4%=13.94(万元)。
■■购买经济适用房■■
通常来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表现为房地产通过出售、赠与或互换的方式变更到了新的产权人名下;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则表现为产权人通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式,将国家给予单位、无法抵押、转让或出租的划拨地,变成可以抵押、转让和出租的出让地。
23号公告第二条前三款分情况明确:如果房地产不对外转让,产权人不发生变化,只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出让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为产权人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如果房地产对外转让,产权人发生变化,但土地性质仍保留为划拨地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如果房地产对外转让,产权人发生变化,同时土地性质由划拨改出让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分别为向有关政府部门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以及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互换房屋■■
实务中,部分消费者为满足各自就近上班、孩子上学的需求,采用等价或一方支付差价的方式交换住房。针对这种特殊的房屋转让形式,23号公告第二条第八款明确其契税计税依据。房屋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