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精品(七篇)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完善制度建设。自年起,明确稽查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市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方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过不时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议制度,使稽查工作效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单薄环节和征管漏洞,所谓稽查建议制度我认为就是指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送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依照固定的顺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时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局推出了稽查建议责任追究与工作考评机制。一方面我局结合议案、评案和集体审理等工作制度,为能强化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采取查评结合方式,不时完善稽查建议制度。稽查局要求定期组织检查人员对个案的查处情况进行集中汇报,集中讨论案件检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审理后,稽查局更组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审理,除审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议也作为讨论的内容,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集体讨论的要点,撰写稽查建议书,且严格要求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及时、准确地相应提出的稽查建议书要求内容明确,用语准确,所提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然后再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阅后,再由稽查局的名义制发,以严保稽查建议质量关。

发挥制度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推进管查良性互动。目前我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局工作实际的比较系统规范的一套税务稽查建议工作制度。几年来,局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和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税违法犯罪新动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经结案,都经过认真讨论分析,查找原因对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制发稽查建议书43份,仅年就制发了20份,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起到很好的加强税收管理,预防同类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再现的效果。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某区开发进度加快,一方面区管委会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另一方面一批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继而带来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大幅增长。近几年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等方面已初显成效,但由于该行业流动性和层层转包等特点导致了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存在税收征管漏洞。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先后走访城建和房管部门以及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和对策作一探讨。

一、近三年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区地税局对外来建筑业税收实行源泉控税、以票控税“双管齐下”的征管办法以来,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收收入也随着节节攀升(详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某区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占营业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有较大提高。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在税收征管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征管漏洞现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一)票据使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在走访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遵照执行规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收受外地建筑安装业发票。二是在预付工程进度款时收受收据,而施工单位没有及时缴纳营业税。三是个别建设单位收受白条,施工单位少缴或不缴税款。

(二)签订包清工合同,只对包清工部分缴纳营业税

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部分包清工施工单位未将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及其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一并计入营业额申报纳税。

(三)匿报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缴纳税款

有些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时,未及时按收到的款项缴纳营业税,而等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缴纳税款,延缓缴纳税款。部分私营企业为了达到少付工程款目的,工程款项采用现金支付,不按照税法规定索取建筑业发票,造成施工企业偷逃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较大

根据某市《关于明确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地税对一些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征管权限,例如总公司属中央企业、外资企业等属于国税征收的企业。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走访在建项目,宣传税收政策

(三)加强票据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四)建立在建工程各种台帐,及时了解建设企业纳税情况

建立完善在建工程各种台帐。一是在建工程台账,详细登记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和税款入库情况,从而更好掌握在建工程的税收征管情况。二是对已经办理决算工程的户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装订成册,以方便日后查阅。

(五)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税务执法刚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行为,尤其对屡犯、偷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必须严厉查处,按照征管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给予罚款;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同时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发挥税法威慑作用。

(六)建议制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

对属于国税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税机关没有征管权限,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共同做好外来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二、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强化风险管理

(一)稽查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1.注重驾驶培训机构辅导检查,促进基层所规范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掌握基础数据、辅导企业自查、重点筛选检查,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申报表与我们掌握的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核对,确定重点检查户。分析问题根源,统一征管政策,降低执法风险。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征管部门加强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促进。

(二)如何更好地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作用,防止税收风险

1.完善征管建议制度。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尽管能就某案、某事进行规范,少数也能积极影响到行业的征管,但是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离“查一个案件、震慑类似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应进一步完善征管建议制度,针对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改进。

2.进一步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完善“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进一步沟通案件查处情况和存在的税收问题、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以便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征管单位对征管建议及时回送《征管建议回复书》,实行建议回访制,到税务所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一线征管人员对征管建议的办理情况及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编写出《行业管理、检查指南》,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管理

1.提高获取信息的质量。要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变更环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此外,税务登记环节应做好纳税人填写资料的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二)强化税收分析

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如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管,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

三是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的转化,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最大作用,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督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一、引言

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1]。简化住所(经营场所)_登记手续是改革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续税收征管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进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税收工作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理念、资源配置等多方面进行变革。现就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北京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措施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简化了办理手续,有效激发了创业的热情。一方面工商部门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实质性审查,并突破了原有的“一址一照”规定,“一址多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要求不高。

为满足市场上企业对于经营场所数量上的需求,部分企业开始专门向创业企业提供商业楼宇经营场所地址出租服务,创业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地质编号用于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对于由独立机构经营并专业为入驻企业提供地址注册服务、办公服务的场所称为集中办公区。这对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解决经营场所对企业登记的限制具有积极作用。

三、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问题

集中办公区的出现有其促进企业创业的有利方面,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集中办公区的出现突破了原有“一址一照”规定,以编号的方式在同一地址注册多个营业执照,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便捷且价格低廉的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带来很多问题:

1.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大量快速增长,税收征管负担增大

根据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实施后数据显示,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增长迅猛,相对应的是税务登记户数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增幅相比同期增加1.8倍,部分新增商事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率增长很快。“人少户多”、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导致税源管理的压力和风险增大。

2.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信息失真,管理难度增大

工商部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仅对注册地址进行形式审查即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不实地核查企业注册地址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条件,“以审代管”的税收管理模式失去了前置保障,需要对征管模式做出进一步改革。

3.导致异地纳税,产生税收征管风险

容易导致税源形成地与税款入库地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税源企业实施属地监管,产生相应的税收征管风险。

4.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

5.发票违法行为有所增加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后,企业可能通过不断注册新公司套取、虚开发票,逃避税务机关打击,牟取非法利益。

6.实施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的税收管理缺少法律支撑

此次改革确立了以信用约束为理念的管理机制,由原有的政府监管企业改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社会共治。但在改革初期,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税法体系尚未形成,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也缺少与之相对接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制度。

综上所述,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营企业处于创业期,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不规范、纳税遵从度较低的问题。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也带来了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获取信息的难度变大、管理资源投入不够有效、发票违法行为抬头等一些列问题,亟需税务机关未雨绸缪,针对改革带来的变化及时作出部署与应对。

四、关于后续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

对于改革带来的问题和影响,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这个挑战,经过深入思考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修订税收法律法规,从登记制度、管理措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企业信用体系及社会化监管、税收保障与协税护税体制等方面从法律层面予以衔接与完善。

2.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

在纳税主体迅速增加的大环境下,旧有管理员管户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税务机关需要对现有征管模式进行转变。推进以信息化为支撑,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应对体系,针对纳税人行业类型、征税方式、纳税情况等特点,找出规律并针对性地加强专业化管理,将税收征管的力量投入到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中,对于创业期、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重点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分析防范应对税收风险。

3.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

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免填单服务和网上办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在涵养税源的同时,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4.严格发票管控,防范“套购发票”

对于集中办公区注册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供应的管控。一是对新办企业、长期无税企业应限制发票的供应。二是采取发票“验旧售新”方式审批发票。三是加强发票、纳税信息比对,防范发票违法风险。

5.完善发票管理模式

继续扩大“营改增”范围,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类目信息识别。推行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及时采集和存储发票数据,减少发票流转、存储、查验、比对负担,防控发票类违法行为。

6.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建议工商部门加强源头管理,对提供注册地址的集中办公区经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条件,限制其提供注册地址的数量。对不符合经营场所规定,违规提供注册地址的中介机构,应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公平、良好地市场秩序。

7.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发挥税务稽查检查的震慑作用

8.建立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

规定集中办公区经营单位的协税义务,明确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职责。

(1)实行税控机具及发票统一管理制度。由集中办公区经营方负责集中保存虚拟登记户的税控器具及发票,对开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主管税务所对保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巡查。

(2)集中办公区经营方必须建立该集中办公区内所有企业基本信息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每个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交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本由集中办公区经营方统一保管。

一、市本级装饰装修业税收管理现状

一是证照、资质证书等手续齐全且在税务机关已登记的企业,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大都只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计算收入和缴纳税收。由于提供装修劳务时,除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帐目健全的企业单位外,绝大多数业主基本未索要发票,且大都为现金交易,导致营业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帐。通过对市本级21家有代表性的装饰装潢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有18家帐面收入明显偏低,且处于连年亏损状态,但依然能够持续经营,存在故意少记或不计收入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嫌疑。

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超市、宾馆等的装饰装修业务存在抵帐或以货易货交易现象,或部分装修费用以其他票据入帐现象,无形中导致较大的税源流失。

二、当前家装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除去家装行业不规范经营的外部因素,地税部门在加强行业征管上也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一是由于地税部门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且缺乏有效加强管理的内部激励机制,加之家装行业季节性和流动性较强,根本无力对辖区内所有的流动家装施工队进行有效监管,无法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

二是由于家装的标准档次繁多难以划分,且存在大量不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无法确定应税收入,给实施核定征收税款带来实际困难。

三是地税部门无权限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无法掌握小型、“三无”家装施工队的业务情况,并纳入规范有序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加强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由于家装行业纳税人的特殊性,加强征管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全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实践证明,社会综合治税是推进税收征管的有利举措。通过努力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地税部门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装饰装修业纳税人信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有利依据。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实施装饰装修项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在完善家装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地税部门应与工商、房管、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的协助下对装饰装修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实行装饰装修项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要求购房者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在社区申报登记,受理登记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信息。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家装施工队,按照《征管法》规定将其纳入日管范围,核定应纳税额,预征纳税保证金,待其完税后多退少补。

二是对家装业务税款征收可以采取定额征收方法。

通过市场调查,中心城区家装业务大致分为四类档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家装费用一般在4-6万,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约500元,占市场份额较少;面积在90至130平方米的,家装费用一般在7-10万,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约850元,占家装市场比例约为50%;面积在130-200平方米以上的,家装费用一般在12-20万不等,家装费用每平方米超过1100元,占家装市场比例约为30%;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复式楼和别墅,家装费用基本不低于15万元甚至更多(以上家装费用均指清包,其中人工费占35%-40%,辅材占60%-65%)。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从事家装业务的纳税人采取定额征收方式,根据不同家装档次,按建筑面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少于5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0元确定应缴各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目前税负6%左右);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于500元少于10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60元征收各项税费;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于10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各项税费。

三是实行源泉控管,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征家装业务税款。

1、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职能。在销售环节可以试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定额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目前按照“两个统一”的征管工作要求,中心城区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税收统一由直属分局管理,但仍有相当部分装饰装修企业按照小额税收管理办法由区局纳入管理,存在征管程序和征管力度的差异。建议对中心城区装饰装修企业仍按“两个统一”的征管工作要求统一由直属分局征管,促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物管部门、装修企业都纳入同一地税机关统一管理,便于统一征管,做到政策一致、措施一致。

2、行业管理部门。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装饰装修企业拥有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家装行业的职责,可直接对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税务部门可建立对家庭装修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业主和装修单位进行处理,并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代征税款,从而有效拓展源泉控管网络,尽可能堵塞征管漏洞。

THE END
1.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十、关于多缴税款的退还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http://1www.catax.cn/f/platform/taxdoc/view/6fe147d62ab44efab47a2e2d77502e5c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5/3/22/art_8409_10395.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法律法规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68159.html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主管分局要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防止形成新的欠税。对于逾期未缴的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https://www.tax.org.cn/displaw-law-10881801.html
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监督机制,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对地税机关做出的延期缴纳税款决定有争议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https://taxdict.suntax.com.cn/statute/detail.php?id=4xbxII
6.税收管理为了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纳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http://dec3.jlu.edu.cn/webcourse/T000160/chapter7/01/03.html
7.延期缴纳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如何计算?税前能否扣除?延期缴纳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前能否扣除? 一、滞纳金的计算 (一)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http://www.xinchen0351.com/h-nd-6998.html
8.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范本.doc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范本 :我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在 。我单位(个人)已于 年 月 日完成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税款种类) 纳税申报,截止 年 月货币资金余额为 元, 因 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当期 税款 元,申请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20/8002016105004073.shtm
9.税收滞纳金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https://m.yoojia.com/ask/6-9468739627945380379.html
10.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黄世皓律师法律短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https://www.110ask.com/video/2029245173728341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