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三年或者五年
(一)计算错误等失误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注1: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注2: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二)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三)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
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既然不作为偷税,也是执行三年、五年追征期。)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按照上面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纳税人有主动申报义务。若未进行纳税申报,则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追征期应为三年或者五年。
3、无限期
(一)申报未缴或税务机关查处欠税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二)偷税、抗税、骗税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延期纳税许可的时限
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一是申请期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按月申报的,如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等,一般月后15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按季申报的,一般季后15日内提出申请;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一般在5月31日汇缴期限界满前提出申请。
二是税款属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申请日必须满足“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属期,一定是申请当日应当申报缴纳的当期税款。对于往期未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尽管存在应缴未缴税款,但其申报期限已经超期,税务机关不予许可。
三是延期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是审批时限。延期缴纳税款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的审批时限,但规定该项许可申请的审批权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许可受理机关无法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后,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不超过30日。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款追征期:这三个问题亟待明确
滞纳金起点问题,在税务违法行为中实质上就是税款追征期的起点问题。虽然目前税法里没有明确的追征期概念,但是刑法上有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追征期的概念。刑法上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税法的追征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期限,税收违法行为过了追征期,不再追究相应责任。
一是起始点为何时。
二是终止点为何时。
目前有争议的追征期终止点有三个:以检查通知书送达日期为准;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日期为准;以立案日期为准。这方面也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以各种不同时点为依据的案例都不少。实际工作中很多税务机关以检查通知书送达日期为准,但是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
三是对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累计数额达10万元,是某一个税种本身的累计,还是各税种叠加起来的累计,目前也没有明确。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第八十六条对关于追征期的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分别为5年、15年以及20年,对于数额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数额较大追征期延长的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等于加重了对大额违法行为的处理。何为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以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治安情况确定并报批”的做法,确定10万元到3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追征期可以延长为10年,具体数额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