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添两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额比重具体规定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设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二、免征方式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以下简称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

2023年1月1日至5月征期结束前设立的纳税人,可在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但6月30日后应对照免征条件进行重新判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纳税人也可在上半年征期内先行缴纳税款,6月30日后确认符合免征条件的,更正申报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前的已缴税款,以及2023年5月征期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的应享未享税款,在纳税人申报享受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三、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免征房土两税的适用对象、免征方式和办理流程进行明确,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以下简称国标分类)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无论从事五个行业其中之一或者多个行业混业经营,只要规定期间内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应税房屋和土地不区分自用或者出租,均可享受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优惠。

纳税人将房屋、土地对外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实际将房屋、土地用于五个行业,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国标分类中的“K房地产业-704房地产租赁经营”,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得作为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承租方不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享受房土两税优惠;但无租使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时,可按规定计算享受房产税优惠。

(二)关于免征方式

举例:某企业2023年2月1日成立,登记行业为房地产业,实际从事的行业为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和住宿餐饮业,具体内容是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给其他纳税人用于批发和零售业、文体娱乐业等,另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住宿餐饮业。2023年上半年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含出租及自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5万元。

2023年5月18日,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房土两税申报,2023年上半年其从事各行业的实际及预计销售额如下表:

该企业2023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从事的行业范围包括本次免征房土两税的住宿餐饮业。在进行免税条件判断时,企业只能选择2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免税期间,在此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内,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足50%,因此不符合免征上半年房土两税的条件,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三)关于后续管理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三)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本项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本项所称“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

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的“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的情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

(三)纳税人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

(四)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一条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四、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

五、困难减免由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THE END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https://hainan.chinatax.gov.cn/gzcy_2_4/04154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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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偿使用土地及房产,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何缴纳?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http://m.xinchen0351.com/h-nd-6565.html
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这些税收风险,您知道吗(图)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AL4S9IDC00014Q4P.html
7.一图读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两个关于征税范围的明细解释,把大家弄混乱了,最主要的问题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否不一致?镇所辖行政村到底缴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https://zhuanlan.zhihu.com/p/680300248
8.财政部发文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新闻频道近日,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明确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https://news.cctv.com/2018/10/15/ARTIqGc1qRT3FAfOBEdwr46e181015.shtml
9.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的通知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https://www.miyinbox.com/NewsDetail/2585936.html
10.房土两税是什么意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房土两税是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存在很多的共同点,同时这两个税种的申报方式、时间相类似,所以房土两税会经常同时出现。并且,在实际征收时,房土两税的优惠也会同时出现。1、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在计算房产税的时候,以房屋的价值或出租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房产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865231013923718&wfr=spider&for=pc
11.苏州: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及时楼市资讯,就上楼盘网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观点网讯:4月13日,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https://m.loupan.com/bazhong/news/202204/4896374/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https://www.tax.vip/web/experience/detail-2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