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如何适用追征期规定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如何适用追征期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如何适用追征期,《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有明确规定。
二、国税函[2009]326号明确不进行纳税申报适用最长五年税款追征期规定
注意:国税函[2009]326号是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作出。
三、国税办函〔2007〕647号将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体进行了明确
笔者认为,国税函[2009]326号将“不进行纳税申报”与“偷税”了区分,国税办函〔2007〕647号将适用五年追征期的纳税人限定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因为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较高的税法遵从义务,大多数都有自己的专业财务人员,其有能力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而不申报,就构成偷税行为。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无申报税款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法律不强其所难,所以,不对其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进而,不对其适用无限期追征标准。
2008年12月的解析——
现行法规下对不申报纳税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