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
二、纳税人过失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税额10万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细则第八十一、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以下简称326号批复).
三、偷税、抗税、骗税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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