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缴工会经费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2.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根据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工发〔2016〕52号和苏工发〔2016〕9号文件精神,金湖县总工会、金湖县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费由县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贯彻《工会法》,强化缴费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律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收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解决基层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问题,从经费上保障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
3.缴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计算
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算缴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⑴计时工资;⑵计件工资;⑶奖金;⑷津贴和补贴;⑸加班加点工资;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此外,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1995〕58号通知的规定:在计算工会经费时,仍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
4.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比例是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已提取但未拨缴也未取得拨缴收据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经计提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5.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应该怎样申报缴交
为方便各单位拨缴工会费,金湖县总工会和地方税务局决定: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申报、拨缴。缴费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县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和拨缴上季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期限按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期限办理。
6.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方式有哪些
缴费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网上申报扣款、缴纳现金、POS机刷卡。
7.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留成的工会经费如何拨付
⑴实行2%全额代收的企事业单位:县总工会取得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代收明细清单和收到划转工会经费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返还分成经费。
⑵实行工资总额0.8%代收的企事业单位,各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0.8%的同时,应将基层工会1.2%经费同步拨付至所在单位工会账户。
⑶垂直管理的中央金融机构及邮政、电信、农垦、油田等的工会经费均按上级规定比例代收。
⑷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一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8.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否缓缴
9.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缴费单位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县地方税务局催报催缴,县总工会协助开展催报催缴工作,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县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县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