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伊始,万象更新。春节过后,很多企业马上要投入到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2021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充分体现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等政策导向。准确理解政策是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笔者对2021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文件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以期能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政策,进而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鼓励科技创新类政策
创新是第一生产力。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鼓励科技创新,连续多年从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发力,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2021年主要出台了以下鼓励创新的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是鼓励科技创新类政策的重中之重。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政策、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完善,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1)关于资本化费用的适用时点问题
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从2021年开始执行。费用化研发费用仅涉及发生这一时点,因此自2021年执行对费用化研发费用是没有异议的,即2021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费用化研发费用均能适用政策。但是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存在着发生、形成无形资产、摊销三个时点。自2021年开始执行具体指哪个时点,是政策顶层设计时面临的一个问题。13号公告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以摊销时点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政策,与其他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口径保持一致。例如。某制造业企业在2018-2020年发生了研发费用并进行资本化,在2020年7月结转形成无形资产,2020年7月开始摊销,那么按照文件规定,该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和形成资产的时点虽然在2021年以前,但按照摊销时点判断,2021年及以后年度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按200%进行摊销,2020年度的摊销由于摊销时点在2021年以前,则按普适性政策规定的175%进行摊销。
(2)关于制造业的判断问题
对于制造业的判断,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致,采取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办法,具体为: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考虑到企业存在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政策明确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即可享受。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按照规定,企业取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总额的计算范围。应作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基数。二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制造业。这也是税收政策在判断行业时普遍采用的方法,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于2017年发布,如果以后有新的版本发布,则按新版本执行。
此外。如上文所述,资本化研发费用涉及多个时点,具体以哪个时点所属年度判断企业行业。也是在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判断制造业的时点也应以摊销点为准。在上文的例子中,2021年企业摊销的比例取决于企业在2021年是否符合制造业的条件,如符合则按200%%摊销,不符合则按175%摊销,与发生年度和形成资产年度是否属于制造业无关。同时,2021年企业行业性质只能决定企业2021年摊销比例,以后年度摊销比例仍取决于摊销当年是否属于制造业。
2.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点
以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在预缴时不能享受。2021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同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享受时点至少提前3个月以上。但企业在10月征期享受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给企业提供了一个选择权,如果企业因自身等原因,在10月征期没享受的,还也可在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由于汇算清缴是企业一年生产经营结果的体现,对于10月征期已经享受的,企业应该将第四季度研发费用与前三季度研发费用统一计算。按政策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准确归集研发支出,按规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之一。在2015年之前,辅助账仅是会计上的概念,对其样式没有明确的规定。2015年,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形成清晰的认识,税务总局发布了自主、委托、合作和集中研发四类辅助账样式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供纳税人参照使用,2121年,为响应纳税人诉求,便利纳税人享受政策,税务总局对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进行了优化简化,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
(1)2021年版主要变化
相比2015年的辅助账样式,2021年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年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类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年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类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除减少样式数量,便于纳税人学习和理解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当一个研发项目涉及自主、委托等多种研发形式时,可以全部在一张辅助账中体现,无须再填写多张辅助账。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年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6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年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可人员人工等6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册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2)2021年版、2015年版辅助账样式的关系
此外,纳税人也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至少要包含2021年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这样要求是为了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数据项相匹配,使于企业准确进行汇算清缴。
①关于填写口径
为提高填写口径的统一性和确定性,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误解,2021年版辅助账样式对每列填写口径进行了明确说明:辅助账中除“会计凭证记载金额”列按会计口径填写外,其余涉及金额的列次均按税法口径填写。辅助账汇总表与辅助账存在着关联关系,其各列金额均是由辅助账税法口径汇总而成,因此也是税收口径金额,可以直接计算得出各类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填入年度纳税中报表。
③股权激励的计算口径
按照现行规定,研发人员对应的股权激励支出,在行权年度在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实务中会出现某员工在股权授予年度从事研发,但是在行权年度不再从事研发活动的情况,该员工所对应的股权激励在行权年度无法归属到具体的研发项目。2021年辅助账样式对于这种情况,给出了处理口径:将该员工对应的股权激励支出直接填入辅助账汇总表“其中:其他事项”行次,进而纳入行权年度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无须填入具体某一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
(二)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明确了新时期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45号公告的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采取清单式管理的方式,清单以及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四部门联合确定。
为推动5号公告落地,2021年,四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9号、10号公告三个文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方式等进行明确。上述三个文件自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结合2020年汇算清缴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管理方式的改变
在2020年度以前,按照国家“放管服”政策的统一要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在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45号公告将上述优惠政的管理方式调整为清单式管理,即企业自行申请后,四部委按程序联合确认清单名单,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度部分企业未注意到管理方式的变化,在4月16日前没有及时提交申请,也就失去了享受优惠的资格。因此,自行判断2021年度符合条件.且有享受优惠意愿的企业,应按照413号文的规定,在4月16日前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进而准确、及时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或项目清单来取每年度发布的方式,2020年度已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要享受2021年度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须自行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
2.关于软件企业的条件
二、鼓励区域发展政策
2021年出台的鼓励区域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针对区城性政第的配套文件。主要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二是延续执行的区域性政策,主要包括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以及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新出台的区域性政策,主要包括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配套政策
2021年,国家先后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收革委员会令第4和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作为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配套文件。两个目录结构一致,均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如果目录修订,则按照新版本执行。第二部分是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仅按西部12个省市分列,湖北恩施、湖南湘西、吉林延边以及江西赣州四地州没有列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也就无法根据新增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在120号文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部门进行了进一步理和归类。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号发布)。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目录范国的,可以适用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每个产业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第二个部分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第三个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上述三个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均只能按照《鼓助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不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延续区域性政策
1.平潭、前海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忧惠政策。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策进行梳理。
(1)政策内容。27号文包括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减半期按25%法定税率减半。二是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国内的企业“五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属于《目录》范围是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在27号文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对《目录》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结合以往政策执行情况,为避免企业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原有政策目录,42号文采取了以下描施:一是增加实质性运营的要求。42号文第二条明确。享受优惠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二是对“空壳”企业较多,且对当地经济、就业没有实质性促进作用的股权投资,影视等行业进行了删除。三是对信息产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部分轻资产行业首次提出吸纳就业人数、在当地开展实际业务占比等条件,以切实促进新疆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三)新出台区域政策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額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額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2020年已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53号文对其在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进一步推广试点,除实施区城外,其他政策内容与中关村试点政策保持一致。按照53号文规定,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三个部分。
三、促进环保节能政策
(一)明确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管理事项
(二)修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中的两个企业所得税优恵目录
1.目录的主要变化
36号公告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两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两个目录的2021年版。与2008年版相比,2021年版主要有以下变化: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变化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对目录大类进行了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目录项目范围,具体变化为:一是根据环保节能改策导向,将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大类归并为环境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等3大类。二是落实大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和体现技术进步等要求。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热能热电、碳达峰碳中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新增16个项目,删除1个项目,同时,对部分保留的项目进行了归并和拆分。三是对项目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和修改。此外,考虑到近些年国家各项标准相对完善,为便于企业对照享受,将2008年版目录中作为补充条件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全部删除。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变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国家再次加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恵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降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一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REITs试点税收政策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是政策适用范国。试点税收政策适用于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1.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打除资格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
3.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按此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制发《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1年第39号)。明确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湖之教有基金会、中国慈善联合会4家社会组织在2021-2023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在2021一2023年度对4家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有关政策征管口径
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对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提高政策确定性。
2.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对按收入核定征收的企业或定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无法对成本等准确核算。因此也未对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对核定征收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后,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如何确定,17号公告明确了口径。一是计税基础。按是否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能够提供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是折旧、摊销年限。可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4.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17号公告对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性质进行了明确,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