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北京市税务部门获悉,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或将减半,由原来的5%降至2.5%。
“关于个人出租房屋,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问题,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内的,按照2.5%的综合征收率入库。”
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将按照4%的综合征收率入库。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入库,10万元以上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入库。
不过目前通知不是正式下发的文件,不能作为去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凭证。“是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下发的一个通知,目前应该在网上还看不到,昨天才收到的。通知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整个北京市,如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开始实施,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及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六项支出专项扣除。其中“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一项在网络上引起一番热烈讨论,矛盾聚焦在税费由谁承担上。
北京市现行个人出租房屋征税,是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分税种计征和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
其中,综合征收率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税款。假设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是4000元,承担的税款为4000乘以5%,为200元。若综合征收率降至2.5%,月租金收入4000元的房东,税负将减少100元。
现行个人出租住房如采用分税种方式,需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对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现行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还需按房产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