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负提振地方经济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种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出租房屋分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两种情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可分别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减按10%优惠税率计征,房产税减按4%优惠税率计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2021年全省共有10,563户纳税人享受该政策,减免增值税1,107.38万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以下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还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普惠性优惠政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