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纳税人注意:多地发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新政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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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焦点内容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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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三)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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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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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