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政策延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3-12
四、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二、《公告》主要内容
第二项: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具体程序详见《解读》第三(二)条。
三、办税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何时办理如何办理
(二)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二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如何办理
1.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年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指什么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