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1个省市契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全梳理

截止2021年8月20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税率全部出齐,北京、上海、广东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契税税率确定为最低税率3%。河北、辽宁、湖南、河南4地将契税的适用税率确定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至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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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市区公布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第一条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第二条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第四条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9.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1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5.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1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8.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1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20.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2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22.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3%。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5.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26.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2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的决议

(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副厅长杨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契税我省适用税率

契税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

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我省免征契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一、契税税率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30.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31.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7月28日下午,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一是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THE END
1.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包括房产税吗?财经在线问: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包括房产税吗?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http://www.bynrnews.com/sites/main/article.jsp?KeyID=20241206113238624236836&ColumnID=30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报告,还需填写《减免税审批汇总表》(见附表)。 3、按管理权限审批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或者逐级上报审批。 4、各级税务机关在上报减免税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材料(除本级请示报告外其他为复印件): https://www.hxacc.com/index.php/site/account_law/content_show/126753/0
3.内蒙古税务热点问答(2022年)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49
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部分房产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https://law.esnai.com/view/177526/
5.工资个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财务报表合并等最新内容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910/18/c2719954.html
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通用11篇)根据《2008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clwu5q5.html
7.地方税收政策中央税收政策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进出口税收 印花税 资源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2024-02-02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http://www.fdctax.com/cms/dfsszc/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