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会计必读:非学历教育涉及的常见风险点如下营利性教育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一一生活服务范围。根据非学历教育的经营特点,增值税的常见风险点如下:

(一)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

(二)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及时

表现形式:L将报名时收取的培训费、课时费等一直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培训结束才结转营业收入、申报增值税;2.学员已付全款但未完成培训课,或长期未上课、无法联系,被机构取消课时但不符合退费条件的,未结转收入。

(三)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

(四)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

该行业常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各种拓展生源的方式,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风险点。

(五)增值税未视同销售

该行业常见推广方式是向潜在客户或客户赠送各种日用品、笔记本、小电子产品等礼品。

表现形式: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

(六)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非学历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多种原因,未按规定确认申报缴纳增值税。

表现形式:1.用富余现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一些大型品牌培训机构可能将公司多余的资金存入现金池,和银行签订《交易银行服务协议》,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取得资金池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公司E利用闲余资金购买了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但未就收到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隐匿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由于营利性教育机构常存在不开具发票、通过个人账户收付培训收入等经营特点,极易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

表现形式:1.釆取预收学费的形式,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即使学员已开始上课,也不按课时结转收入;2学员停课期限超过后,未将未退款学费或者无法退回的学费及时结转收入。

(三)特殊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由于这部分业务不是主营业务,部分培训机构可能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

表现形式: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发生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上述收入较为特殊,不是企业自身日常经营所得,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可能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多种原因,未确认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

营利性教育行业常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各种拓展生源的方式,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风险点:

表现形式:不合规的佣金、手续费冲减收入,通过没有中介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招生代表招揽生源,然后支付相应的佣金、手续费,或者为了增加学员数量,给予招生回扣,将此部分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五)违规多列成本费用

营利性教育行业是智力密集的行业,毛利率相对较高,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釆用违规手段列支成本费用。

六、利用税负差异转移利润

一些营利性教育机构利用税收政策差异造成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差异,违规进行利润转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表现形式: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一般企业为25%的税率,髙新技术企业15%税率,小微企业实际税负5%,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1.5%,最大税负差达到23.5%,企业集团可以在不同税负集团公司之间转移利润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

(一)少计工资薪金所得

营利性教育行业的主要成本是教师人力资本,教师是机构日常运作的基础,分为签订合同的全职教师和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临时提供服务人员。所得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主要风险就是少计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不按照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赠送礼品、奖金未代扣代缴

营利性教育机构向个人赠送礼品、奖金等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L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对外赠送的实物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向高分学员发放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一)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表现形式:1.教育行业绝大部分场地是租赁的,租金较高,存在场地租赁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2.部分教育培训企业需要通过特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等系统开展日常经营,这类系统通常由集团公司自行开发并拥有,教育培训企业就系统的使用、培训、维护等与集团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集团公司支付系统服务费,该类合同存在未按“技术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二)增资后未缴纳印花税

表现形式: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

(一)房产税

表现形式:1.无偿使用学校免税场所进行营利性培训,未缴纳房产税;2、无租使用房屋可能未缴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表现形式:1.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THE END
1.事关房地产!明天起新政开始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均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https://www.nmg.gov.cn/zwyw/qgyw/202412/t20241202_2617204.html
2.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包括房产税吗?财经在线问: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包括房产税吗?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http://www.bynrnews.com/sites/main/article.jsp?KeyID=20241206113238624236836&ColumnID=30
3.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2022年第7号)第9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https://fd.imust.edu.cn/info/1009/22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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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蒙古税务热点问答(2023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房屋大修停用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时间:2023-03-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60
7.内蒙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申报缴纳,铂略财务培训您好,上述两个税种,内蒙古都是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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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内蒙古对部分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新网呼和浩特3月27日电 (记者 张玮)27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称,内蒙古对部分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财政厅税政处处长潘国俊介绍道,为扶持内蒙古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并走出疫情造成的困境,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https://www.cqn.com.cn/m/cj/content/2020-03/27/content_8440949.htm
10.内蒙华电(600863)公司公告税 率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余值的 1.2%计缴 1.2% 土地使用税 按土地面积 3 元/平方米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水资源税 按实际用水量 2 元/立方米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三)委托人与被评https://q.stock.sohu.com/cn,gg,600863,2808062582.shtml
1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https://law.esnai.com/view/177526/
12.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每半年缴纳一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及时楼市资讯,就上楼盘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https://m.loupan.com/nn/news/202003/3787770
1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礼河畔酒店地上三层和地下一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打印指南.pdf 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人 徐鑫柱、刘卉、白斌 咨询电话 18586095929、15147562274、13948559977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咨询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技术支持 李丽云 18586095927 其他 猜你喜欢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5层1508房产招租 https://www.ejy365.com/infodetail/?infoid=N0109FCZZ226562
14.2017年定额说明(安装)内蒙古定额文件定额文件(381页)《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 使用规定的通知269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301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3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36 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40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903/8003012025002140.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