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一一生活服务范围。根据非学历教育的经营特点,增值税的常见风险点如下:
(一)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
(二)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及时
表现形式:L将报名时收取的培训费、课时费等一直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培训结束才结转营业收入、申报增值税;2.学员已付全款但未完成培训课,或长期未上课、无法联系,被机构取消课时但不符合退费条件的,未结转收入。
(三)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
(四)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
该行业常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各种拓展生源的方式,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风险点。
(五)增值税未视同销售
该行业常见推广方式是向潜在客户或客户赠送各种日用品、笔记本、小电子产品等礼品。
表现形式: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
(六)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非学历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多种原因,未按规定确认申报缴纳增值税。
表现形式:1.用富余现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一些大型品牌培训机构可能将公司多余的资金存入现金池,和银行签订《交易银行服务协议》,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取得资金池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公司E利用闲余资金购买了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但未就收到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隐匿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由于营利性教育机构常存在不开具发票、通过个人账户收付培训收入等经营特点,极易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
表现形式:1.釆取预收学费的形式,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即使学员已开始上课,也不按课时结转收入;2学员停课期限超过后,未将未退款学费或者无法退回的学费及时结转收入。
(三)特殊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由于这部分业务不是主营业务,部分培训机构可能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
表现形式: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发生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上述收入较为特殊,不是企业自身日常经营所得,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可能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多种原因,未确认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
营利性教育行业常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各种拓展生源的方式,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风险点:
表现形式:不合规的佣金、手续费冲减收入,通过没有中介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招生代表招揽生源,然后支付相应的佣金、手续费,或者为了增加学员数量,给予招生回扣,将此部分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五)违规多列成本费用
营利性教育行业是智力密集的行业,毛利率相对较高,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釆用违规手段列支成本费用。
六、利用税负差异转移利润
一些营利性教育机构利用税收政策差异造成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差异,违规进行利润转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表现形式: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一般企业为25%的税率,髙新技术企业15%税率,小微企业实际税负5%,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1.5%,最大税负差达到23.5%,企业集团可以在不同税负集团公司之间转移利润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
(一)少计工资薪金所得
营利性教育行业的主要成本是教师人力资本,教师是机构日常运作的基础,分为签订合同的全职教师和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临时提供服务人员。所得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主要风险就是少计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不按照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赠送礼品、奖金未代扣代缴
营利性教育机构向个人赠送礼品、奖金等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L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对外赠送的实物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向高分学员发放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一)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表现形式:1.教育行业绝大部分场地是租赁的,租金较高,存在场地租赁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2.部分教育培训企业需要通过特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等系统开展日常经营,这类系统通常由集团公司自行开发并拥有,教育培训企业就系统的使用、培训、维护等与集团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集团公司支付系统服务费,该类合同存在未按“技术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二)增资后未缴纳印花税
表现形式: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
(一)房产税
表现形式:1.无偿使用学校免税场所进行营利性培训,未缴纳房产税;2、无租使用房屋可能未缴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表现形式:1.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