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稀土钢板材公司对房产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自查核实,因对计税依据理解不一致,稀土钢板材公司需补缴2018年12月至2024年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合计11105.97万元。
内蒙古包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稀土钢板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以下是对公告内容的解读:
基本情况:
稀土钢板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的要求,对房产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自查核实。
由于对计税依据理解不一致,稀土钢板材公司需要补缴2018年12月至2024年6月的房产税及滞纳金,总计105.97万元。
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稀土钢板材公司已经完成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的缴纳,且没有涉及税务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影响:
该补缴税款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069万元。
最终影响将依据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定。
公告由内蒙古包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于2024年10月25日。公告说明了稀土钢板材公司补缴税款的具体情况、补缴税款的完成情况以及补缴税款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告强调,补缴税款不会影响公司前期财务数据,但将影响2024年当期损益和年度净利润。
在内蒙古包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提到的“对房产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自查核实,因对计税依据理解不一致”,这句话的解读如下:
计税依据:这指的是计算和申报房产税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具体指导原则。这些依据可能包括房产的评估价值、税率、免税条件等。
理解不一致:在自查过程中,稀土钢板材公司发现其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这可能意味着公司在申报房产税时对税法的某些条款或条件的理解与税务机关的要求或常规做法存在差异。
补缴税款:由于这种理解上的不一致,稀土钢板材公司需要补缴之前未正确申报或缴纳的税款,包括房产税和滞纳金。
简而言之,这句话说明稀土钢板材公司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对房产税申报进行了自查,并发现由于对计税依据的理解与税务机关的要求不一致,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这表明公司正在积极纠正申报错误,并确保未来遵守税务规定。
股票代码:600010股票简称:包钢股份编号:(临)2024-069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稀土钢板材公司”)近期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稀土钢板材公司已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不涉及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