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核定各税种适用政策汇总,附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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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四川

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哪些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只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仍需办税人员凭借办税经验和事实进行判别。

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3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规定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河南省

江苏省

浙江省

5

广东省

6

河北省

7

江西省

8

海南省

9

内蒙古

10

福建省

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的规定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11

房产税核定征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交易价格偏低或偏高如何界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受让方违约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转让方个人股东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THE END
1.事关房地产!明天起新政开始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均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https://www.nmg.gov.cn/zwyw/qgyw/202412/t20241202_2617204.html
2.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包括房产税吗?财经在线问: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包括房产税吗?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http://www.bynrnews.com/sites/main/article.jsp?KeyID=20241206113238624236836&ColumnID=30
3.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2022年第7号)第9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https://fd.imust.edu.cn/info/1009/2238.htm
4.事关收入!这件事12月31日前必须办→贷款租金住房年度个税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编辑: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IJKJR50534B59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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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蒙古税务热点问答(2023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房屋大修停用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时间:2023-03-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60
7.内蒙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申报缴纳,铂略财务培训您好,上述两个税种,内蒙古都是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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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内蒙古对部分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新网呼和浩特3月27日电 (记者 张玮)27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称,内蒙古对部分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财政厅税政处处长潘国俊介绍道,为扶持内蒙古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并走出疫情造成的困境,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https://www.cqn.com.cn/m/cj/content/2020-03/27/content_8440949.htm
10.内蒙华电(600863)公司公告税 率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余值的 1.2%计缴 1.2% 土地使用税 按土地面积 3 元/平方米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水资源税 按实际用水量 2 元/立方米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三)委托人与被评https://q.stock.sohu.com/cn,gg,600863,2808062582.shtml
1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https://law.esnai.com/view/177526/
12.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每半年缴纳一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及时楼市资讯,就上楼盘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https://m.loupan.com/nn/news/202003/3787770
1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礼河畔酒店地上三层和地下一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打印指南.pdf 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人 徐鑫柱、刘卉、白斌 咨询电话 18586095929、15147562274、13948559977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咨询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技术支持 李丽云 18586095927 其他 猜你喜欢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5层1508房产招租 https://www.ejy365.com/infodetail/?infoid=N0109FCZZ22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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