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本身属于应税范围。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免税就是销项税没有,对应进项税也没有,要转出,这就和我们一般计税填报方式有所差异。
免税的项目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国家会经常根据经济情况发布一些新政策,比如2020年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当然,你如果想了解自己的行业或者自己的应税行为是否有免税政策,可以直接看看减免税代码(大概有接近200种),这个里面还是特别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2020年4月取得销售收入35万,由于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所以收入均未开具发票。
2020年5月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候,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下面是最新的填法。
附表一
填写第四版块。具体是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具发票栏次。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主表
注意,5月申报时候和之前申报的重大变化就在于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如下图:
其实这个第4列、第5列之前就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填写?所以这个栏次在填写的时候也比较混乱不清。这次直接取消填写也算是给纳税人减轻申报负担。
正常情况下,这两个栏次如何填写?
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何做?这里二哥再和大家探讨一下,主要是因为免税账务处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
最大的争议就是有部分观点认为,收到的免税收入因为增值税免税了,会计核算先要做价税分离,依据也有。
财会2016.22号文有个规定。
当然22号文并未指出贷的损益类科目是指得那个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都是损益类科目,很多人形成惯性思维,都计入营业外收入,其实这是不一定的。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既然是从收入中分离的一块税金,这会减免了,那么回到收入去是更为合理的。
所以,做价税分离的观点是这样核算。
借:应收账款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30188.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811.3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9811.32
贷:主营业务收入19811.32
当然,销项税额和减免税额同属应交增值税的专栏。
最终实际结果是一样的。
不做价税分离的情况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000
我个人观点是偏向不做价税分离的账务处理,一步到位,简单方便,更实操。
这里还需要重点提醒一下。
如果你有免税收入,你进项税却没有转出的填写,这点是非常异常的,会引起税务的指标预警。
D热力有限公司是2015年11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2017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该企业2016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3996万元,其中自行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82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8万元,缴纳增值税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4万元;2017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3879万元,其中自行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77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54万元,缴纳增值税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8万元。
通过对该企业财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后,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的增值税税种存在较大的疑点,该企业所检查年度存在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未缴纳增值税,全年增值税免税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约20%,而进项税额转出数很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企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错误?此外,企业增值税免税收入额确认是否准确呢?
围绕上述两方面检查人员展开了核实。
经了解,该企业主要供热对象为企业和居民,其中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约为20%。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将取得的居民供热收入作为增值税免税收入处理。检查人员通过比对企业记载的居民供热销售收入明细账、向居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账簿资料,未发现企业增值税免税收入额确认有误。
那么,企业在取得免税收入时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如何处理的呢?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供热的燃料主要为煤炭,企业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予以认证抵扣,财务人员并不知晓需要将无法划分的用于居民供热取得的免税收入涉及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的规定。那么,税法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以2016年1月为例,该企业当月取得不含税供热收入560万元,其中向居民个人收取免税供热收入115万元,当月外购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万元,所购燃料既用于居民供热也用于企业供热,而且企业无法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根据公式,2016年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5*115/560=9.24万元。经过逐月计算后,当地税务机关最终对该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做进项税额转出。
免税不需要先备案了。
免税备案,这个在很多人心里都是固有印象,如下图:
而最新纳税服务规范3.0关于税收优惠事项清单也明确了一批免征增值税无需单独报送资料,直接申报填写即可享受减免。
所以,如果你有免税,你直接按规定开免税发票,然后按规定申报即可享受。
免税发票请按规定开具,切勿胡乱开具,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金税盘
税控盘
二哥第一次在实践中接触简易计税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是2009年,公司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刚好这批资产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在2004年7月在东北开展了转型试点,也就是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才扩展到全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按照当时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是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本身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计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怎么办?
还好当时有个政策专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政策上,就是采用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在如何计税和开票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就是了。
当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开票、记账和纳税申报。
当时二哥也就直接在系统开了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能直接开具,系统没做什么限制。
结果后面做账又出现问题了,简易计税怎么做账呢?
其实财会2016年22号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为什么呢?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计提当期单独缴纳,计入未交增值税单独核算,核算结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能匹配上。
如果计入销项税额,期末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时候,这部分就会参合进来抵扣进项税,不仅账务上很不清晰,增值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它会和一般计税混淆。
所以,这个事情最终就是这样做了。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电脑,取得变卖收入20000元。
01清理发生收入及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2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4%]
02减按2%征收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2%]贷:银行存款[20000÷(1+4%)×2%]032%的减免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2%]贷:营业外收入[20000÷(1+4%)×2%]
在填写申报表时候
附表1直接按照开票填写简易征收4%征收率的栏次
减半的优惠部分就在主表23栏填写。
最终申报表和账务处理也比较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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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面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政策,所以你还看到了4%的征收率,看到了按4%减半征收的说法。
后来的故事就是财税[2014]57简并了增值税征收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会2016年22号文也新增“简易计税”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当然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更新了。
现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都非常明确了。但是这个过程还是挺有意思的。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项目还有吗?
当然有,不仅有,而且还挺多的。
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今天二哥就以劳务派遣、安保服务的案例给大家系统说一说,差额征税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具体应用,其他差额计算填法类似。
财税【2016】第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对劳务派遣服务的定义,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不和你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劳务派遣税目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但是我们知道,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最主要的成本就是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这部分是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的,所以如果全额对其征收增值税,对这类公司来说就是巨大负担。
所以,财税【2016】第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劳务派遣有了差额征税的规定,二哥用图给大家归纳一下。
也就是说,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你既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也可以选择全额征税。差额计税就是有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是扣除这部分你就不能开专用发票了,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安保服务,财税[2016]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下面我们就以具体案例来看看如何做账和申报?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安保公司,2018年10月公司从A公司取得安保费用21000,其中保安人员的工资计社保等费用18240。我公司选择差额征收,简易计税。就这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1000-18240)/1.05*0.05=1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