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从租计税的房产税中,预收租金是否作为本期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问题2:出租房产中,如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本期尚未到租金,是否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对当年租金收入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2008年11月的解读——
预收的房租收入不能分期申报房产税
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不能接受并提出异议:一是房产租金收入营业税可以按月分期申报,为什么同一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就不按月分期申报---是属于两年的房租收入一次申报缴纳房产税,既不符合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又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是不是错了
针对该企业财会人员疑问,税务人员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
第一,税法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同一事实涉及到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一般规定。
第二,该企业须一次申报预收的属于两年房租收入房产税,并不意味着就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