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地产营业税新政策

在各种税收中,房地产营业税是针对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而这样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改革、更新换代,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每年都有不同的规定出台,这样就有更多人没有及时更新信息,导致错过或者遗漏。那么下面我们就来针对最新房地产营业税的缴纳规则、情况来讲解一下吧?

(1)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国税函[200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住房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适用税率。

(3)财税〔2008〕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5)国税函[2009]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国税函[2009]63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这也意味着,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也要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按照调整前的营业税政策,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国八条”则未做调整。

(7)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必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继续按照原来的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新老政策不一致,从新政策,所以概括说来:

(1)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不必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一律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调整在市场预期之内。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时,提出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免征时限从五年降低到两年,以鼓励普通住房消费,政策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营业税的减免,确实带来了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强劲复苏,下半年来投资投机需求的快速上升,也导致了一、二线城市房价飙升。一方面极度宽松的行业政策带来了房产价格泡沫的膨胀,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回升内在动力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面收紧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杀伤力太大,管理层不会轻易出手。而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取消,使得个人购买两年以上不足五年的二手房,交易成本提高了相当于购房合同款的5.55%,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需求,对首次臵业和改善性需求的影响有限,是政府合理的选择,因此也在市场的预期之内,四季度以来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量激增就是很好的证明。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乐观评价这一业内渴望已久的中央层面举措出台众望所归,也有人表示“很失望”。尽管众说纷纭,多数专家仍表示,与以往的房地产政策相比,昨日公布的楼市新政确实亮点颇多,必将稳定楼市,达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措施力度很大,将对房地产行业带来十分积极的影响。”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如此评价。

(1)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不动产的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2)关于房地产企业适用税目、税率

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THE END

长江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长江公司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润总额3258万元,预计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20年初开始研究开发某项新技术,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800万元;开发阶段共发生支出12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800万元。该无形资产于2020年7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净残值和方法与会计相同。(2)经股东大会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授予100名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当被激励对象为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时,有权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长江公司1万股股票。公司本年度确认该股票期权费用400万元。税法规定,因该股票期权在未来行权时准予税前扣除680万元。(3)长江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购入一栋建筑物用于出租,实际支付价款1000万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20年末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50万元。已假定税法上允许该投资性房地产可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但公允价值变动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2020年度长江公司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万元,已全额支付完毕。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万元。(5)长江公司本年度发生广告费用830万元,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税法规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6)长江公司本年度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6万元,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以18万元罚款。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违反法律法规发生的行政处罚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针对事项(1),下列关于该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产生暂时性差异570万元B.2020年12月31日其计税基础为1330万元C.2020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为1140万元D.使长江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减少900万元2)针对事项(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万元。A.70B.170C.100D.03)针对事项(3),2020年12月31日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万元。A.50B.300C.350D.4004)2020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的余额为()万元。A.170B.190C.333D.1635)2020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的余额为()万元。A.25B.0C.100D.506)2020年度长江公司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万元。A.535B.505C.605D.435

1.企业转让不动产税率表②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金额=购房发票金额×(1+5%×房产实际持有年数)+购房契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6、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转让房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分为四个档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ttps://www.yunfu.gov.cn/yfzrzy/gkmlpt/content/1/1702/mpost_170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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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产税上海样本:按新房均价增长动态调整十年税率无变化时代周报记者对比了解到,2021年1月28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下简称“通知”),该份通知的内容基本延续了2011年房产税征收的暂行办法,对所征收对象及房产税税率均无改变。 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202105151923386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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