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延长期限]
鲁财税[2020]16号2020-03-19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对上述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二)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二、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以下简称“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纳税人已经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期限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方便纳税人,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五、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办理方式
(一)困难减免税政策
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要求,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二)免租金减免税政策
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六、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需将以下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二)享受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七、其他有关说明
2020年4月1日前已经申报纳税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八、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